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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智能手机的公司名称

发表日期:2022-10-09 12:31:11

        说到大疆,很多读者可能并不陌生。很多读者可能不知道的是,近年来,两家公司名称中均含有“大疆”的公司,围绕“大疆”二字展开了一场较量。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高院)审结了一起深圳市大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疆实业)与深圳市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疆创新科技)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无人机知识
        “大疆”商标引争议
        公开资料显示,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是一家无人机控制系统和无人机解决方案的研发和制造商,致力于为无人机行业、行业用户和专业航拍应用提供智能飞控产品和解决方案。大疆工业公司成立,经营范围包括投资工业和电子产品。
        2012年11月22日,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第11784570号“大疆”商标(以下简称涉案商标),核准使用在第12类“陆地、空中、水上或铁路机动车辆;遥控车辆(非玩具);空中交通工具;水陆两栖飞机;飞机;飞艇;宇宙飞船;水上飞机;飞机;航空厂房、机械设备”等商品上,注册期限为2024年5月7日至5月6日。
        大疆创新科技公司认为,大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其生产、销售、推广包括“INNI大疆X7全网通4G智能手机”“INNILT2大疆手机”在内的手机产品中使用“大疆”标识,侵犯了大疆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涉案商标专用权。且大疆实业有限公司使用“大疆”作为企业名称并进行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将大疆实业有限公司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大疆实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含有“大疆”的企业名称,停止侵权
        涉案商标专用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00万元。
        针对大疆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起的诉讼,大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一审中指出,202年2月2日,大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第19066208号“INNI”商标,该商标于2017年6月7日获准注册,核准在“航海仪器、可视电话、移动电话、手机”等商品上使用,有效期至2027年6月6日。203年3月22日,大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第19378694号“大爱无疆”商标,该商标于2017年7月7日获得核准注册,核准在“电话机、移动电话”等商品上使用,有效期至2027年7月6日。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相关证据,涉案商标经过长期宣传使用,在相关公众中已获得较高知名度,在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已达到驰名商标水平,构成本案第12类“飞机”商品上的驰名商标。大疆实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带有“大疆”标识的手机,并在其宣传片、微信公众号中标注“INNI大疆”字样。侵犯了大疆创新科技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大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主张其在被诉侵权产品上标注了自己的商标“INNI”,当然不能否认其在该商品上使用了他人驰名商标,这会使消费者误以为被诉侵权产品与大疆创新科技公司存在某种联系,从而弱化涉案商标与大疆创新科技公司之间的唯一对应关系。
        对于大疆实业有限公司提出的其与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于20日就其使用“大疆”字样宣传被诉侵权产品达成行政调解的抗辩,一审法院认为,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就大疆实业有限公司、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大疆”商标权向深圳市市场稽查局网络交易稽查所提交的行政调解申请中提到:
        申请行政调解的权利依据是注册在第9类商品上的“大疆”商标,而非本案涉案商标。不仅如此,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中明确,大疆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于6月14日前大疆商标侵权行为不再追究大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责任,本案中大疆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日购买被诉侵权产品并进行公证,未在调解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因此,大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抗辩理由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此外,在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否成立的问题上,一审法院热议,在大疆实业公司成立前,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的“大疆”无人机产品拥有庞大的用户数量,在相关市场占有较大份额。“大疆”作为大疆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在航天器领域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具有较高知名度,涉案商标已构成驰名商标。大疆工业公司主要经营电子产品和手机。与大疆创新科技公司家喻户晓的“飞机”产品有很大的关联性,“大疆”一词是一个假想词汇,具有很强的意义。二者均位于深圳,因此大疆实业公司应知悉大疆创新科技公司知名企业名称,并进行合理回避。但大疆实业公司不仅将“DJI”作为企业名称,而且在生产、销售和宣传中将被诉侵权产品简称为“DJI”手机,使相关公众误以为二者之间存在一定关系,构成不正当竞争。
        基于上述理由,一审法院判决大疆实业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大疆实业公司立即停止在涉案生产、销售、宣传活动中使用“大疆”字样;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大疆实业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含有“大疆”字样的企业名称;消除影响,赔偿大疆创新科技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61万余元。
        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一审判决作出后,大疆实业公司不服,向北京市高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提出的事实和理由包括:第一,大疆实业公司手机产品上的“大疆”标识源于“大爱无疆”,“大疆”并非大疆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创,在大疆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大疆”作为企业名称之前,涉案商标在“飞机”商品上的使用未达到驰名程度,本案无需认定涉案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二、“大疆”是大疆实业公司依法核准注册的企业名称,未作为商标用于产品的宣传和使用,不构成对大疆创新科技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双方此前已就大疆实业公司使用“大疆INNI”手机一事达成调解协议。大疆创新科技公司在协议中明确认可了大疆实业公司的手机生产销售行为。且使用企业名称不构成侵权;三是一审判决判令大疆实业公司刊登消除影响声明无法律依据,判令其赔偿大疆创新科技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无事实依据。
        对大疆实业公司的上诉,北京高院认为,在办案中,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在第十二类“飞机”商品上主张涉案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然而,大疆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被诉侵权产品“移动电话”属于第九类,二者不是近似商品。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以大疆实业有限公司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符合驰名商标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应当审查认定为由,请求认定涉案商标为驰名商标并给予跨类保护。涉案商标已达到驰名水平,本案应认定为驰名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