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树斌-18823719231
合同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关于民事权利义务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的协议。对于合同效力,民商事合同一般约定“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而合同是各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书面表示,应当存疑。
但在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有些合同当事人会先在空白合同文本上签字盖章,签字盖章之日合同内容尚未确定或书面记载。这就造成当事人对空白合同签字盖章的效力存在异议,实践中容易发生纠纷。
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涉及“空白合同”效力的判决案例,总结空白合同效力判断的一些规则,认为如果将带有空白合同内容的版本交给对方,应视为对合同内容的无限授权。除非有法律规定的情形,这类合同原则上对签字人有效。
案例一:当事人签订空白合同,属于处分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权利的行为,应认定合同有效。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魏其南、金家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魏其南、金嘉良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的乙方签字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辩称其签订的是空白合同。根据一审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既不能得出先签订合同后填写其他内容的结论,也不能仅因延迟提供原件就认定不能作出鉴定意见。即便魏其南和金佳亮签订了空白合同,但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魏其南也是华联商厦的法定代表人,具有多年的经营经验,他们应当知道签订空白协议的法律风险和后果,应当将其视为对自身民事权利的一种惩罚。此外,在一审魏其南、金嘉良提交的谈话录音中,杨进表示将购买一套
定在https://www.zhucesz.com/万元,全部取下来https://www.zhucesz.com/万元。这一说法与涉案房产买卖合同的价格也能在一定程度上相互印证。因此,原判中不乏证明房地产买卖合同真实的证据,不存在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系伪造的情形。
案例二:空白合同的提供方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将签字盖章的空白合同交给对方的,应当承担有效合同的法律后果。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邑县支行与徐鹏合同纠纷再审一案,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关于企名网市农发行为恒昌公司向徐鹏借款2000万元的保证合同,虽然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证明,2000万元保证合同第一页与第二页不一致,文本并非同一机器一次性制作,但不能证明此保证合同系伪造。担保合同上有企名网市农发行盖章及其负责人赵学东签名。企名网市农发行索赔的500万元担保合同,各方均未当场签字盖章,也未加盖骑缝章。企名网农发行称对方以其签字盖章的空白合同伪造2000万元担保合同,企名网农发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具有专业注意能力和审慎注意义务。其将签字盖章的空白合同交给债务人和债权人,未加盖骑缝章,放任结果发生,应当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关于企名网市农发行提及徐鹏涉案2000万元贷款已由债务人恒昌公司清偿一事,未向法院提供书面证据。判决企名网市农发行在债务人恒昌公司不能清偿的范围内,对恒昌公司欠徐鹏的债务承担一半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案例三:签订空白合同会产生授权对方填写空白合同部分内容的法律后果。史素成、方涵民间借贷纠纷再审一案,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再审申请人方涵诉称,其签订的合同为
空白合同系郑殿财骗取保证人的行为,故第二保证人不应承担保证责任。经查,本案中,各方对两担保人以共同还款担保人名义签订借款合同的事实无异议。因签订空白合同会产生授权对方补足合同空白部分的法律后果,在本案借款合同中保证人签字属实的情况下,无论方涵关于本案借款合同中借款金额由对方事后补充的主张是否成立,双方保证人均应在借款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方涵主张借贷双方骗取保证人保证的诉讼请求,因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纳。因此,结合本案证据,二审法院依法判决方涵、魏敏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并无不当。
案例四: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将内容空白的合同交给合同相对人,应视为对合同事项的无限授权。杨四平、张静担保合同纠纷再审一案,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由于杨四平、张静承认在保证合同中签了“乙方(保证人)”“乙方及乙方配偶”的后杠,即使保证合同其他部分存在空白,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将空白内容的合同交给合同相对人的,视为对担保事项的无限授权,合同相对人可以在空白部分填写相应内容。基于此,一、二审法院对杨四平、张静申请打印笔迹、指纹形成时序以及担保合同第三页两个签字处的阿拉伯数字是否为同一人的认定均不正确同意。此外,即使未经杨四平、张静同意,将担保合同中担保范围后括号内的“乙方”变更为“经销商”,也只是对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乙方是否承担保证责任,必须结合保证合同约定的其他内容整体理解。保证合同第三条约定乙方对主合同中经销商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全面保证
根据合同全文,杨四平、张静对经销商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杨四平、张静主张福田雷沃公司伪造担保合同的主张不能成立,一、二审法院认定无不当,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案例五:签订空白合同的当事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签订空白合同的法律后果,此时在合同空白处任意追加应视为其对相对人的授权。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郭建真与宁夏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再审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郭建珍作为正常的独立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签订格式化担保反担保合同所带来的法律后果,但其仍坚持在未注明时间等其他具体内容的情况下签订合同,应视为对对方当事人在合同空白处任意追加的授权。更有甚者,根据一审、二审查明的事实,案涉反担保合同虽为格式化反担保合同,然而,合同所载内容更为具体,直接写明了宁夏担保集团与智海公司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宁夏担保集团与中国农业银行灵武支行签订的《保证合同》、智海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灵武支行签订的《借款合同》等文件的名称和编号,仅在签名和日期空白处手写。也就是说,郭建真为宁夏担保集团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明确、具体、真实。至于签约时间是否为20时,由于郭建真在签约时并不认为重要,故未予注明,视为其愿意随时为宁夏担保集团提供担保。因此,二审判决最终未采纳郭建真的诉讼请求,判决其承担反担保责任,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