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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为了使企业得到发展,吸引投资,鼓励创业,应积极制定以下措施。
一、降低准入门槛,拓宽重组渠道
1.降低首付金额。有限公司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达到公司法规定的最低限额,首次出资额达到3万元的,可以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允许分期缴纳出资。在对公司注册资本实行“实缴制”的同时,试行“认缴制”,注册资本可按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核定,可分期缴纳。全体股东首次出资额达到注册资本20%的,可以进行登记。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全额支付。
3.放宽技术成果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限制。允许股东以知识产权、股权作价出资,经评估核实资产后可以登记,但应依法办理其产权转移手续或股东变更登记。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入股的,可突破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不超过20%的限制,经市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最高可不超过注册资本的70%。
4.允许企业资产置换。经股东会批准,允许原股东或者新股东以货币等资产置换原出资。公司设立登记后,发现股东出资的实物不是公司生产经营所需时,也可以按此原则办理。
5.鼓励员工持股。对改制企业职工应得的补偿安置费用,以及改制前欠职工的工资、医疗费、抵押等资产,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全部或者部分折股。对吸收职工持股的改制企业,实际股东人数超过50人的,经职工委托,允许企业工会或其他股东代表职工持有改制企业股份,使登记股东人数符合法定要求。
6.简化企业类型转换登记手续。鼓形
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制。外国投资者收购、兼并国有企业或者购买国有企业股份的,可按内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程序及时办理登记手续,并允许保留原企业名称。
7.降低企业集团条件。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由5000万元减至2000万元,母公司与子公司注册资本之和由1亿元减至3000万元,子公司数量由5家减至3家。减持条件后符合条件的,可以报名。
二、减少前置审批,放宽经营范围限制
1.企业整体改制为公司,经营范围有法定前置许可事项,改制前已取得相关许可文件且许可文件在有效期内的,在申请改制变更登记时,可不重新办理审批手续。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重新审批的,应当在登记时提交重新审批手续。
2.企业部分改制,申请登记的项目涉及前置审批,暂时无法提交前置审批文件和证件的,工商部门可根据申请,核准其经营范围为“X?X?X项目筹建”,并注明“筹建期间不得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和营业执照有效期。项目编制涉及的安全、环保、节能等审批除外。
3.允许企业自主择业。为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和适应能力,扩大经营自主权,在企业章程中规定经营范围。除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经营的项目外,可根据企业申请核准经营范围。
三、放宽企业名称限制,方便企业生产经营
1、允许改制单位延续原名称。国有企事业单位整体改制的,除违反企业名称管理规定外,允许延续原名称;改制为公司的,可以在原名称后加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2.允许反映原关联企业名称。国有企业主辅分离、改制分流所办企业,经原下属企业同意,允许其名称以适当方式反映原下属企业名称或简化
称重。
3.维持特困企业运转。为解决有名无实的企业为职工办理社保、医保和清理债权债务等问题,依法不符合年检、证照变更条件的,允许保留原企业名称和法人资格。可以区分不同情形,其经营范围调整为:办理债权债务;经过处理和修复;出租厂房、设备、商业设施等。
四、精简审批流程,降低改制成本
14.简化审查事项。国有企业改制登记时,提交政府或政府授权部门的改制批准文件、国资监管部门对资产的确认处置证明、职工(代表)会议通过的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即可进入改制登记程序。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免于提交其他证明文件。
15、整体改制企业在注册费方面享受变更注册费减免的相关优惠政策。
五、转变监督方式,创新监督手段
1.属地管理。为方便企业和群众就近办事,降低办事成本,市局进一步将监管权限下放到基层,实现管理重心下移。就近受理企业和群众投诉举报,帮助打假维权,提供咨询服务,方便、高效、快捷地为企业和群众解决困难和问题。
2.阳光执法。推进实施“阳光执法”工程,坚持执法为民,公开透明公正文明执法,努力提高行政执法公信力和透明度,塑造良好执法形象。坚持事务公开、查办案件公开、法律法规公开、典型案例公开等“四个”公开制度,
3.预警。变违法后处罚为预警,充分发挥指导服务和警示作用,及时向企业提供指导服务和教育警示,帮助企业防范违法行为。建立预警机制,提前警示企业违法行为的后果,积极防范违法问题,避免因违法行为造成经济损失和商业信誉损害。
4.不要说出去。
对国有大中型和国有改制企业,实行“不告不理”制度,除涉嫌严重违法问题举报外,一般不开展检查,避免干扰企业日常生产经营。
5.初犯免予处罚。对首次轻微违反工商法律法规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坚持“查、教、帮、扶”方针,以教育引导为主,帮助整章建章立制,规范经营行为,避免经济处罚。
6.分类监管。全面实施企业“金信工程”,完善企业信用评价体系,落实企业信用信息定期发布制度,建立健全激励惩戒机制,形成鼓励诚信、保护守信、惩戒失信、消除严重失信的氛围。
7.提高商誉,降低交易风险。积极支持国有企业开展“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活动,激励其诚实守信、依法经营。对无违法行为记录的国有企业,允许其享受年检免检和日常免检优惠。积极协助企业开展签约主体资信调查,有效规避交易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