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变更证明
企业变更证明
拟合并、分立的公司,应当自审批机关对同意公司合并、分立作出初步批复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全国发行的省级以上报纸上公告三次以上。
拟合并、分立事项自首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公司债权人无异议的,申请人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在报纸上刊登过三次合并或者分立公告的证明;
(二)公司已通知债权人的证明;
(三)公司关于其债权债务处理情况的说明。
四、企业名称变更
1.企业名称变更申请书(原件);
2.企业董事会关于企业名称变更的决议(原件);
3.原企业合同、章程修改协议(原件);
4.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5.企业批准证书、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6.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
7.验资报告;
五、企业注册地址变更或者注册地址名称变更
1.企业注册地址变更或注册地址名称变更申请书(原件);
2.企业董事会关于变更注册地址或变更企业注册地址名称的决议(原件);
3.原企业合同、章程修改协议(原件);
4.新增生产经营或办公场所的不动产权证及购买或租赁协议;
5.规划、环保、消防、安全等部门审核意见(涉及生产场所变更时需提供);
6.路政、公安等相关部门关于变更路名、门牌号的告知书(注册地址名称变更时须提供);
7.企业批准证书、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8.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
9.验资报告;
六、营业年限的变更(包括延长和缩短)
1.营业年限变更申请书(原件);
2.企业董事会
营业年限变更决议(原件);
3.原企业合同、章程修改协议(原件);
4.企业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5.企业批准证书、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6.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
7.验资报告;
七。企业出资人名称变更
1.企业投资者名称变更申请书(原件);
2.企业董事会关于企业出资人名称变更的决议(原件);
3.原企业合同、章程修改协议(原件);
4.企业出资人名称变更的相关证明文件:
(一)境内投资者:企业主管部门或资产权属部门或授权经营管理部门对投资者更名的批复;投资者名称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二)外国投资者:投资者资产所有人或者董事会关于名称变更的决议或者决定;投资者变更登记证明;投资者变更名称后的登记证明。
5.企业批准证书、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6.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
7.验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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