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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购网红商品译名被诉侵权,法院:未成立且非商标意思使用
购买带有中文说明书的外国商品是商家的基本义务。天津一代购商家将某热门“网红”国外保健品名称翻译成中文时,被国内商标持有人起诉,认为侵犯知识产权。
进口商品中国内注册商标名称翻译成“哈山”是否侵权?齐鲁网()近日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天津高院6月9日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推翻一审侵权认定,裁定被告代购商家在非商标意义上使用“碧萝芷”这一杜撰文字不构成侵权。
保健品海外代购使用被告中文翻译侵权
公开资料显示,碧萝芷是一种从法国海岸松树皮中提取的保健品。它由多家厂家生产,在各电商平台销售,可谓“网红”产品。碧萝芷在百度百科、微信翻译、金山词霸以及商家官方翻译中都被翻译成碧萝芷。
判决书显示,天津高院法官在某电商平台输入“碧萝芷”字样后,多款产品作为搜索结果出现,相关产品详情中介绍“碧萝芷”为抗氧化剂、法国松树皮提取物,并将“碧萝芷”标注为产品成分,如“产品成分:碧萝芷50mg、维生素C40mg”等。
然而,“碧萝芷”这个假想的中文名,早在2008年就已被国内公司注册为商标。2019年,碧萝芷商标持有人以商标侵权为由,起诉一家购销美国GNC公司生产的碧萝芷并将产品名称翻译为“碧萝芷”的公司。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8月28日,涉诉商标“碧萝芷”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北京北和德商贸有限公司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商标续展,有效期至2028年8月27日。8
7月7日,上述商标转让给北京北河阳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河阳光”)。
北河阳光诉称,天津市北辰区橡树园电子商务中心(以下简称“橡树园”)在其网店销售的相同、类似产品使用碧萝芷作为商标标识,易使消费者对产品产生混淆,造成北河阳光利益损失,构成商标侵权。
橡树园认为,根据我国《食品卫生法》要求,销售进口食品应当使用中文说明。因此,橡树园将涉案商品的英文说明“碧萝芷”翻译为消费者普遍使用并接受的“碧萝芷”,属于合法使用,与“碧萝芷”注册商标无关。涉案商品由美国GNC公司生产,商品上还使用了英国和发研究管理有限公司在中国注册的碧萝芷商标。
但一审法院未采纳橡树园的观点,认为橡树园侵犯了北河阳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判决橡树园停止使用含有“碧萝芷”字样的商业标识,删除网店中含有“碧萝芷”的文字及图片,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6600元。
天津高院二审认定不属于商标意义上的使用
橡树园不服,向天津市高院提起上诉。6月9日,二审法院推翻一审判决。
天津高院二审认为,判断橡树园是否侵权的关键问题是其使用碧萝芷是否构成商标使用。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使用,是指在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商品交易单证上使用商标,或者在广告、展览等商业活动中使用商标标识商品。”
天津高院认为,橡树园虽在其网店宣传、介绍、销售涉案产品时,在提供的中文说明书中使用“碧萝芷”作为产品名称或成分,但通过店名
根据声明、经营说明、产品图文介绍、视频展示等,向消费者强调其海外代购的销售性质,明确传达涉案产品为GNC品牌的信息。
其次,橡树园在销售涉案商品时未改变其进货的原始状态。可以认定,在销售涉案商品的过程中,识别商品的标识为“GNC”(“健安溪”),而非“碧萝芷”,橡树园没有借助“碧萝芷”商标所承载的商业信誉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目的,故其对“碧萝芷”字样的使用不构成对该商标的使用。
此外,“碧萝芷”作为指一种法国松树皮提取物的名词,已广泛应用于相关领域。在“碧萝芷”尚未获得一定市场知名度的情况下,其作为具有保健功效的提取物名称的认知度和认可度明显高于其作为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商标本质上是一种识别的工具,商标法保护注册商标的目的是保护其识别功能,即商标的显著性不被破坏,从而保护消费者不被误导。因此,商标禁止权的边界应限于避免侵害指示功能,应结合个案中对商标使用和混淆可能性要件的判断合理确定,以实现商标权人、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平衡。”判决书写道。
最终,天津高院二审认定橡树园不构成对北河阳光涉案碧萝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北河阳光的诉讼请求。
知识产权专家:法院判决具有示范意义
企名网多次关注商标抢注问题。据相关媒体报道,近年来,安耐晒、科颜氏、贝利猫粮、水宝宝、哲酷琳等一大批海外品牌在进入中国市场前就已被注册为商标,这也考验着海外代购商家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以及如何避免侵权。
法学博士、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刘武超说,“本案中,英文单词Pycnogenol原意来自法国海岸
碧萝芷是从松树皮中提取的一种天然物质,在我国已被翻译成碧萝芷。事实上,碧萝芷这个中文单词有两层意思。第一种含义是原告的商标,用于指称特定商品;第二层含义是指一种具有保健功效的法国松树皮提取物的名称,已被相关公众形成了相对稳定的认知。刘武超说,这种名称的双重含义使注册商标显著贬低,导致其保护范围或力度减弱。
齐鲁网注意到,天津高院的判决书还指出,“碧萝芷”作为造币物,于2000年批准注册在第5类商品,2008年批准注册在第30类商品。但现有证据显示,北河阳光公司于2018年12月开始在相关电商平台发起商标投诉及后续侵权诉讼,在此前相当一段时间内并未积极维权,而是采取放任态度,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北河阳光公司享有碧萝芷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识别性。
刘武超认为,本案判决结论对从事海外代购业务的经营者具有较强的示范意义。但经营者仍应注意审查其境外代购商品上的商标或者其他标识,或者其翻译的中文标识是否与国内商标权利人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注意合理回避,以免引起国内商标注册人的投诉或者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