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一部分
1.在标题文件上部正中写上“起诉书”或“民事起诉书”。
2.当事人基本情况。在原告、被告栏中,分别写明了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住址等。
当事人的书面程序为:
(1)原告和多人需要依次书写。如果原告有代理人,写在哪个原告的下一行。
(2)以后写被告,依次写几个。
(3)写第三人称,依次写几个。原被告为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在原、被告栏写上单位名称、地址,再写上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有委托代理人的,注明委托代理人的姓名、单位和职务。
(二)文本
正文是民事起诉书的主体部分,包括请求的事项、事实和理由。
1.请求事项。也就是索赔。要简明扼要地写出请求法院解决的民事权益纠纷,即案由。即请求法院依法解决原告要求赔偿、偿还债务、履行合同等涉及民事权益纠纷的具体事项。
2.事实。即双方争议的具体问题,要写清楚争议的起因、经过、现状,特别是争议的焦点。
3.原因。即诉讼请求的依据,主要是根据事实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列举证据、说明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进行分析论证。
(3)结束
正文后另一行表示寄送机关,然后在右下方由持票人签名或盖章,注明持票人的日、月、日。
(四)增项
这是民事起诉书的附加部分。应当载明民事起诉书副本的数量,证据的种类、名称和数量,证人的姓名和地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条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理民事案件
审判应当在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的情况下进行。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主张、事实和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被诉人民法院管辖的。
第一百二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起诉权利。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诉讼,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