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案件
孙某、余某、廖某想合伙从事茶叶销售生意。经过讨论,他们达成了协议。两人在合伙协议上签字盖章后,寻找经营场所、设置设施,并将合伙企业命名为松竹美有限公司。两年后,廖某因合伙经营状况不佳决定退出,并按规定通知孙某、余某。在此期间,孙某与新林玉露公司签订合同,以合伙企业名义代销信阳毛尖。
卢某认为自己有经营门路,要求入伙,提出只负责销售,还要给他一定的利润提成。其他合伙人口头认可,卢某便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四处走动。廖某办理退出时,由于合伙企业与新林玉露公司销售信阳毛尖的合同刚刚签订,因此,本合同相关事项尚未谈妥。廖某退休后,就是去外地做生意。在后来的经营过程中,合伙企业因存在严重违法经营问题,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导致合伙企业解散。得知合伙企业解散的消息后,新林玉露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合伙企业偿还其代销信阳毛尖的款项。
现在问:
(1)合伙企业名称是否合法,原因为何
(2)廖某是否还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原因何在
(3)在本案诉讼活动中,吕某能否列为被告?为什么
(4)孙某、余某、廖某在合伙协议中约定对合伙事务作出决议时,无论每笔投资份额多少,均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协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五)孙某、余某、廖某未就利润分配作出约定的,应如何分配利润
(6)孙某、余某、廖某认定孙某负责合伙企业事务的,余某、廖某对合伙企业的经营活动有哪些权利
“小编详解”
(1)《合伙法》第5条明确规定,合伙企业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Limited”
“或”有限责任“,使用”松竹美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合伙企业名称明显与法律规定不符,必须依法变更。
(2)本案涉及入伙和退伙的债务承担。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退伙人对退伙前已经发生的合伙债务,应当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廖某尚未退伙时,正式签订代销信阳毛尖合同,廖某办理退伙时,与此合同相关的债权债务未结清。故廖某应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陆某不具备本案被告的主体资格。原因是:
(1)《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新合伙人入伙,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本案中,卢某要求入学,其他合伙人只是口头认可,并未正式订立书面入学协议。因此,卢某的自认不具备法律要件,客观上卢某也没有与其他合伙人利益共担、风险共担。因此,卢某的承认行为应认定为无效。
②卢某以合伙名义所从事的一切活动,均应认定为民事委托代理行为。
(四)、(五)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伙人依法或者依照合伙协议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时,除本法或者合伙协议另有规定外,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合伙企业的损益,由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损失分担比例的,由全体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
上述两个条款的规定与民通意见中关于个人合伙的规定存在较大差异,应予以注意。
(六)本次问题涉及的法律为:《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六条:“依照前条规定委托一名或者多名合伙人履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履行合伙事务。
不参与执行业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业务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合伙人有权查阅账簿,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受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得遵守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
由其他合伙人执行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委托。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约定合伙人分别履行合伙事务时,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履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该事项的执行应当中止。如有争议,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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