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核准注册的公司名称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
在后的企业名称是否对在先的商标构成侵权,主要分析以下两种情况:
一是企业名称在实际使用中是否显著使用。有的企业核准企业名称登记后,将企业名称单独或显著标识在商品或服务场所上。这种标记方式属于商标使用行为,会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权。
二是在先注册的商标是否具有较高知名度。如果企业名称与注册商标文字相同,且在先注册商标知名度很高。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突出使用企业名称,将被认定为侵犯商标权。即使没有突出使用,也会根据不正当竞争法认定侵权。相反,如果注册商标不知名甚至未使用,企业名称的使用一般不被认定为侵犯商标权。但是,在先商标所有人可以要求企业规范使用企业名称或者附加有特色的标识。
建议:注册公司时,先根据公司经营范围查询相关商品或服务的商标,避免企业名称与他人注册商标冲突。公司注册后,及时将品牌名称注册为商标。
二、商标侵权的构成要件
符合以下四个构成要件的,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侵权:
1.必须有违法行为,即行为人实施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
2.要有损害事实,即行为人实施的销售假冒商标商品的行为,对商标权利人造成了损害后果。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会给权利人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同时也会给享有注册商标权的单位带来商誉损害。财产损失和商誉损害都是损害事实。
3.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是指行为人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销售的商品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事实。
4.违法行为和损害赔偿后
结果之间必然存在因果关系,即违法行为人的销售行为与商标权人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三、商标侵权的法律依据
商标法
我国《商标法》《商标法实施细则》及司法解释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大多是根据商标侵权行为的内容或类型确定案件管辖和主体。《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将更换商标的商品再次投入市场;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造成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其他损害的。
在日常生活中。由于注册公司的系统预约注册商标系统不是同一系统,不能同时检索,所以注册公司名称与商标同属一个系统的情况时有发生。此时是否构成侵权,需要根据实际适用情况来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