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道路机动车辆生产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WMI。其他类型车辆产品需要标识VIN时,其生产企业也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WMI。第七条申请WMI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要求;(四)符合国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定。第八条申请WMI的企业应当向工作机构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如实填写《世界制造商识别代码(WMI)申请表》(附件一)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其中,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二)符合国家汽车产业政策和相关认证的整车生产准入条件;(三)取得国家车辆生产许可证的说明;(四)企业的实际生产条件和生产情况;(五)生产的整车产品种类及年产量说明;(六)车辆品牌相关证明材料;(七)现场审核前,按《车辆识别代号管理现场审核实施办法》(另行制定)提交相关材料。第九条工作机构收到企业申请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分别办理:(一)申请企业符合第七条规定,申请材料符合第八条规定的,工作机构应当受理其申请;(二)不符合第七条规定的,应告知申请企业三日内不予受理;(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企业。工作机构受理或驳回企业申请的,应当出具加盖工作机构专用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证明。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第十条工作机构受理企业申请后,应当按照《车辆识别代号管理现场审核实施办法》,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企业进行研究现场评审。第十一条工作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专家组现场审查报告,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查意见(专家现场审查时间除外)。符合本办法要求的申请企业,由其工作机构分配WMI,颁发世界制造商识别代码(WMI)证书(以下简称WMI证书)。不遵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申请人,不予分配WMI。工作机构应当出具书面证明并说明理由。第十二条车辆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第八条至第十一条的规定重新申请或者确认WMI,经工作机构确认后,备案或者记录并换发WMI证书。(一)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二)企业注册地址发生变更;(三)企业生产的产品类别发生变化或者增减;(四)企业生产的产品品牌发生变化、增加或者减少;(五)企业其他相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第十三条永久终止车辆产品生产或被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吊销生产许可证、取消生产资质的车辆生产企业,经工作机构确认后,撤销其原WMI,WMI证书同时作废。第十四条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进口汽车产品,汽车生产企业或者销售企业应当向工作机构备案其所使用的汽车行驶记录单,并提交汽车行驶记录单的有关证明材料和批准进口的有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