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支机构名称是否需要事先审批
分公司名称需事先核准。
分公司的名称要求是什么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企业名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企业名称中使用“总”字的,必须有三个以上分支机构;
(二)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其企业名称前应当冠以下属企业名称,加贴“分支机构”“分厂”“分店”字样,并注明分支机构所属行业和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但其所属行业与下属企业一致的,可以省略;
(三)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应当使用独立的企业名称,并可以使用其下属企业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重新设立分支机构的,已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得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总行名称。
名称预先核准的一般规定
(一)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字样:A.有损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B、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c.外国(地区)和国际组织名称;d.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团体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和部队编号;外文文字、汉语拼音、阿拉伯数字;F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
(二)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汉字。
(三)企业法人名称不得含有其他法人名称,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企业名称不得另有企业名称。企业分支机构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属企业的名称。
(五)企业营业执照上只允许标注一个企业名称。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企业名称:A.经同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或者登记的
切记同行业注册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B、与变更名称未满一年的其他企业原名称相同的;C.与被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的;D、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七)企业名称需要翻译为外文的,按照文字翻译原则,由企业自行翻译使用,无需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名称不需要事先核准。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其名称应当冠以所属企业名称,加贴“分支机构”“分厂”“分店”字样,并注明分支机构所属行业和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但其所属行业与其所属企业一致的,可以省略。
企名网小编提醒您,企业不同于分支机构。企业注册登记,首先要核准名称,主要是看名称是否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是否符合工商注册登记要求。以上就是为您总结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本网站致力于打造一个优秀的法律咨询平台,如果您有任何疑问,欢迎进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