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起名核名

公司起名_公司起名字大全免费

工商核名

公司核名_工商核名查询系统官网
开公司想不出好名字? 企名网为您推荐
已为 家公司推荐名字
如:贵州企通达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城市是“上海”,行业是“科技”
公司起名,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工商核名

非常重要,真实有效的号码才能收到核名结果

查询成功

稍后将有工作人员告知您查询结果,感谢您的耐心等待!

开票公司名称变更说明

发表日期:2022-10-09 15:26:28

        根据我国现行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发票应当如实开具。为他人开具发票、为自己开具发票、让他人为自己开具发票以及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均认定为虚开发票。从上述规定来看,行为人只要开具与销售货物品名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就会被认定为行政法上的虚开行为。因变更名称开票违反了我国《发票管理办法》中“货物一致”的规定,属于具有一般行政违法行为的税收违法行为,故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税务行政处罚责任,即税务机关有权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对行为人进行处罚。构成偷税漏税的,追究偷税漏税的相关责任。本文就一个案例探讨了货物交易中更名开票的行政法律风险,以飨读者。
        一、案情简介
        北京A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主要销售电子产品、通信设备、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机械设备、文具等,2017年3月3日,第三稽查局决定对A公司涉嫌税收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经第三稽查局对A公司涉税信息及相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该公司在2015-20年间从上游26家企业购进IPH0NE、华为、OPPO等品牌手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1035份,金额元,税额元,价税合计元。此后,该公司将其购进的手机销售给B公司等4家下游企业,并开具了6份以手机为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为元,税额为元,价税合计https://www.zhucesz.com/万元。该公司购进的其余发票记录价税合计超过1亿元的手机,但销售未记入账簿,上述手机也不在存货中。经第三稽查局对该公司所述手机下游企业进行抽检,下游接票方均确认其与该公司之间购买服务或电脑的业务取得了与实际经营内容一致的发票,不存在向该公司购买手机的业务。此外,该公司从C取得8份虚假增值税专用单据
        发票和认证扣款。因A公司未将销售手机收入计入账簿,账目混乱,第三稽查局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核定A公司应纳增值税为元。第三稽查局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a公司处以少缴税款50%即人民币的罚款。第三稽查局在上述决定书中认定的违法事实(部分)如下:
        (一)手机业务不应做销售收入。
        1.手机采购。2015年至2015年20日,你公司从a公司等26家企业取得增值税进项税发票共计1035份,货物品名为IPH0NE、华为手机、0PP0手机等,金额元,税额元,价税合计元。在稽查局其他稽查部门同志的配合下,检查组对13家供应商进行了现场调查取证,均确认存在手机业务。
        2.手机销售。-20日期间,你公司共向乙公司等4家企业开具手机发票6份,金额元,税额元,价税合计2570340元。检查组对你单位提到的手机下游企业进行了抽查,发现均未与你单位开展手机业务。
        3.期末存货。据贵公司说,手机已基本售罄。
        一审法院认为,A公司不列示、底列收入,不报告纳税情况的行为构成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偷税行为。第三稽查局据此对其逃税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并无不当。
        二审法院认为,A公司明确认可手机已全部销售,但A公司同期开具销售手机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价税合计https://www.zhucesz.com/万元。其他手机的销售没有记入账簿,其库存中也没有手机。因此,第三稽查局认定上诉人的行为构成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所指的不在账簿上列示或者少列收入的偷税行为。A公司声称将出售手机产业
        需要根据销售电脑开具发票,属于编造虚假计税依据,不是偷税漏税。本院认为,当事人对其主张负有举证责任。如A公司不认可被上诉人认定的偷税行为,应提交反证据推翻该认定,但其在行政程序和一审程序中均未能提供相应证据,故其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结合裁判文书显示的信息对案件事实进行简要分析
        在本案事实认定中,稽查局认为,A公司购进手机后未开具对外销售发票,隐瞒了销售手机的应税行为,应补缴该部分手机销售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经稽查局对下游采购企业调查取证,发现A公司确实向其下游公司销售电脑,但没有手机。甲公司主张,该公司按电脑销售开具手机发票,只是变更了发票名称,但没有隐瞒销售行为,也没有在账簿中列示或少列收入。其实,只要把案件事实理顺,一一查实,就不会引起税企对事实的大争议。稽查局在调查过程中,不仅需要通过企业账册反映的信息核实A公司的进销存情况。就采购业务而言,企业有手机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核实开票单位的基本情况,A公司与开票单位的购货合同、购货清单、记账凭证、入库凭证、发票明细、资金流和货物流转情况,并询问开票单位员工等,根据书面证据和言词证据综合判断。不仅要核实手机业务采购情况,还要按照上述方式核实A公司是否有电脑采购业务;对于销售业务,最基本的是从发票流、资金流、货物流进行核实,并结合其他情况综合考虑。稽查局发现A公司确实对外销售电脑,发票名称也是电脑,但不调查A公司是否有电脑进货行为,并不妥当。根据稽查局列出的证据材料,包括发票明细表、明细账、销售清单、手机
        仓库单据等材料在调查取证中存在明显偏差和不全面,导致税企在事实认定上存在争议。税务机关稽查部门负责检查处理涉税事项,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但由于税务机关人手不足、取证方式不足、取证界限不足,在一些税务案件中,往往存在取证瑕疵,必然导致事实认定瑕疵,进而引发税企纠纷。
        三。企业对外销售变更发票名称的行政风险
        (一)违反《发票管理办法》规定,或者被罚款的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和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的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企业对外销售变更发票名称的行为,相当于变更了销售产品的真实名称,如果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违反该条款规定,将依据《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具体如下: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报数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虚报金额1万元以上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