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我在工作中遇到了一个有趣的情况。在此,我将整个思考和检索过程记录如下:
提出的问题是:
在一起纠纷案件处理过程中,对方对我公司某分公司的身份提出质疑。虽然从举证责任分配的角度向法院进行了说明,澄清了对方的疑惑,但我们不禁要问,在某些场合,如何证明“分公司”是“我公司的分公司”呢?
问题解决:
上述问题可以拆解为证明公司的性质是“分公司”,证明我公司是分公司的总公司。
01公司性质
我们以“沃尔玛”贵州公司“沃尔玛(贵州)商业零售有限公司贵阳贵五北路分公司”为例:
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贵州)直接搜索企业名称可检索以下信息:
注意图中的箭头标记,“类型”栏显示为分支机构。
通过简单搜索,可以确定公司性质为“分公司”。
02总分公司隶属关系
第二个问题,沃尔玛(贵州)商业零售有限公司贵阳贵五北路分公司的总公司或母公司是谁?是沃尔玛(贵州)商业零售有限公司吗?这家分公司的名字是我们日常生活中所说的“沃尔玛”吗?分行命名会不会出现“李鬼”?
遗憾的是,该公司隶属关系的相关信息在上面的页面并没有找到,所以我们换个思路,用“沃尔玛(贵州)商业零售有限公司”搜索一下,看看有没有分公司信息:
可以看到,“沃尔玛(贵州)商业零售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分公司信息。
考虑到企业的分支机构往往是在企业成立后才成立的,在设立分支机构后,有可能出现信息更新不及时、没有公开的情况。因此,对于“沃尔玛(贵州)商业零售有限公司贵阳贵五北路分店”的隶属关系,不能妄下结论。
在
换一种说法,是不是有相关规定,在注册企业分支机构时,名称必须包含总公司的名称?
从公司登记的角度来看,我们首先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经营场所、负责人和经营范围。分公司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继续寻找从属法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三条:“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下属企业名称,并加贴‘分公司''分厂''分店’字样。境外企业分支机构还应当在名称中注明企业国籍和责任形式。”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七条:“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下属企业名称”。
通过上述法律法规,企业分支机构在进行工商注册登记时,其命名规则已经确定。企业分支机构命名未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分审核的,不予在企业信用系统登记公示。因此,当我们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企业分支机构时,该分支机构的前缀就是该分支机构的总行。
不过,从证明的角度看,恐怕还需要提交设立分公司的批准文件。
偶然发现必然,无序创造秩序--逆熵法务,创造有序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