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是否可以以公司名义借款?
不是,这是一种触犯刑法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自有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给他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数额较大,从事营利活动,或者从事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较大不归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特别法对特定情形下需要加盖公司印章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例如,《公司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发给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应当由公司盖章;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公司发行债券实物,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公司盖章等,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加盖公司印章并不是与公司相关的法律文件生效的必要条件。只有法律作出特别强制性规定,才能认为未加盖公司印章的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
因此,对于民间借贷合同,如果合同明确记载借款人为企业,且无证据证明借款实际用途为法定代表人,即使合同仅由法定代表人签字而未加盖公司印章,通常也应认定为借款合同的当事人是公司,而非法定代表人。法团代表法团行事,未经法团授权等,只要法团以法团名义行事,即可视为法团行为。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超越代表权限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善意相对人基于一定客观事实有正当理由相信其未超越代表权限的,其代表行为成立,构成表见代表。
公司法人绝不能以个人名义借款,因为这是挪用资金罪。公司相关人员可以起诉法人。如果证据属实,
凿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需要退还自己挪用的相关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