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变更名称和法定代表人,劳动合同也随之变更,意味着劳动合同在继续履行。至于是什么引发了纠纷,各方责任如何界定?打官司是赢是输是无法判断的。给出以下材料供大家参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出资人,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是原劳动合同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者已签字的,视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足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期限最长不超过十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