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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林创公司作为韩国企业IDACO在中国的总代理,对IDA品牌名称产生的商誉享有相应权利,有权对该品牌名称提起不正当竞争诉讼。
李XX系第10801504号、第19685346号商标专用权人,核定使用商品为第五类。他还是韩国公司IDACO的代表。7月15日上海临创公司成立。其与李XX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协议》,约定上海林创公司在销售爱达科生产的婴儿纸尿裤、婴儿纸尿裤、引体向上裤等产品以及推广相应产品时,使用第10801504号、第19685346号商标。同时,还规定上海林创公司独家向第三人主张维权权利。
山东宝柔公司成立于2010年3月14日,经营范围为:货物进出口,卫生用品、电动自行车、婴童用品、日用品销售。
上海林创公司发现山东宝柔公司开设名为“韩国乐比赞店”的微店,并在网页上标注PREIUM纸尿裤中的Hermès-Lebizan NABIZAMDIAPER、韩国乐比赞店、Nabizam、韩国乐比赞纸尿裤一级代理等字样。实物产品包装上标注Iboio,中文标签覆盖部分用韩文标注发音为Nabizam的型号名称。技术提供IDA有限公司等信息。
本案双方争议焦点包括山东宝柔公司在其微店、官网、淘宝网店等电商平台是否使用韩国乐比赞名称,使用Nabizam和乐比赞字样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以及在产品包装上标注韩国IDA公司提供的技术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关于商标侵权,山东宝柔公司在经营活动中突出使用或使用Nabizam、Lebizan等标识,注册第10801504号和第19685346号商标,不分文字、字形、
读音、词义相近,容易让相关公众对商品产生误解。且山东宝柔公司生产、销售的涉案商品与上海林创公司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因此构成侵权。
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上海林创公司通过对其销售品牌(读作Nabizam)、乐比赞纸尿裤的宣传,建立了IDA公司与其特定商标(读作Nabizam)、乐比赞纸尿裤与韩国进口之间的唯一特定联系。本案被授权方的企业名称为“IDACO”,是一家在韩国注册的企业,IDA是企业名称的主要标识部分。山东宝柔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涉案商品外包装上标注了韩文“技术提供:IDA有限公司/韩国”标识,该标识与IDACO的主要标识部分IDA相同。结合山东宝柔公司生产销售的涉案产品,该网站标注上海林创公司享有独占许可的Nabizam、Lebizan等商标,容易使消费者误以为是上海林创公司享有独占许可的产品或与上海林创公司享有独占许可的品牌存在特定联系,造成混淆。山东宝柔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审中,中山保柔公司认为,上海林创公司未经“艾达”企业名称或字号授权,不是适格主体,不能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法院审理认为,上海林创公司作为韩国IDA公司在中国的总代理,已取得相应授权,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之“经营者”,有权提起不正当竞争诉讼。
再审(2020最高法民申5897号)认为,IDACO是授权林创公司行使涉案商标相关权利的主体之一。通过林创公司对“Nabizam”“LEBIZAN”等品牌纸尿裤的运营和宣传,相关公众已经能够在涉案商标与林创公司、IDACO之间建立特定联系。爱达科
作为一家在韩国注册的企业,IDA是其企业名称的主要标识部分。宝柔公司在被诉侵权商品外包装上用韩文标注“技术提供:IDA有限公司/韩国”标识,该标识与IDACO的主要标识部分IDA相同。结合宝柔公司在网站、门店标注涉案商标的行为,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混淆和误解。林创公司作为中国区总代理,对IDA品牌名称产生的商誉享有相应权利,并有权对该品牌名称提起不正当竞争诉讼。因此,二审法院认定宝柔公司的行为对林创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