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2.独资经营
投资者:
投资者为自然人。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属于非法人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
工商注册:
个人独资企业必须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合法的企业名称。
个人独资企业不能在名称中使用“有限”或“有限责任”字样,也不能称为“公司”。
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投资人可以委托或者聘请他人管理企业事务。
财税会计:
个人独资企业必须建立财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增值税:个人独资企业属于增值税中的“单位”。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且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纳税资料的,可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以每一纳税年度的全部收入扣除成本、费用和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个人独资企业从外商投资中取得的投资收益,不作为本企业的所得,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的个人所得,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投资者责任:
法律对个人独资企业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没有明确规定,可以按照实际出资额自行申报。
同样,个人独资企业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投资者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家庭共同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依法以家庭共同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3.伙伴关系
投资者:
需要由两个或两个组成
通过订立合伙协议设立的,共同出资、共同管理、共担利润、共担风险,并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法律规定合伙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签署。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一般分为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
普通合伙企业由2名以上普通合伙人组成(不设上限);
有限合伙企业由两名以上普通合伙人和五十名以下有限合伙人组成,其中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至少各有一人。
合伙企业一般不具有法人资格。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公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工商注册:
合伙企业的名称及其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是其取得登记的必备要件。
合伙企业可以由一些合伙人经营,也可以由所有合伙人经营。
合伙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财税会计:
合伙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
增值税:合伙企业属于增值税中的“单位”。像个人独资企业,根据不同条件可以是小规模纳税人,也可以是一般纳税人。
所得税:合伙企业以每个合伙人为纳税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全部收入扣除成本、费用和亏损后的余额,作为个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收入,先按比例分配,再按投资者性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投资者责任:
合伙人必须向合伙企业实际缴纳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合伙人出资形式包括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和其他财产权利等。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劳务、技术等出资。以劳务作为出资的,出资价值只能由合作方协商确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由一名普通合伙人和一名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4.有限责任公司
投资者:
由二名以上股东设立,但不得超过五十人(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其中,一人有限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特殊形式,即只有一个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并能以其财产承担对外责任。
工商注册:
经核准的公司名称、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股东共同制定章程等,是设立公司的必要条件。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也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财税会计:
有限责任公司不仅需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还需要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编制财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增值税:有限责任公司属于增值税中的“单位”。像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根据符合的条件,可以是小规模纳税人,也可以是一般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