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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变更核准登记回执

发表日期:2022-10-10 09:54:44

        一、办理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可以提出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记载的事项(出资人除外)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企业名称登记机关核准后,重新核发《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二、办理材料
        所有投资者签字
        三、办理流程
        在线处理过程
        1.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紫金分厅”()进行申请,网上填报申请材料。
        2.受理人员在2个工作日内核查材料并作出预受理决定。对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条件,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预受理并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对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出具电子版《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需要补正的,出具电子版《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在网上重新申报。预受理后,申请人自行或邮寄提交纸质材料。受理人员接收纸质材料,与网上电子材料核实后正式受理,并出具《申请受理决定书》。申请人可在网上个人中心查看、打印预受理回执、申请受理决定书、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3.复核人员对所有材料进行复核,并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决策人员应当在所有评审环节完成后2个工作日内作出评审决定。符合条件的,发放《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下达《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中发现需要补正材料的,提请申请人补正并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材料后重新申请受理。申请人可在网上个人中心查询办理情况。
        4.文书人员根据决定书制作结果文书(证明),2个工作日内更新网上办理
        信息和文件的交付。根据短信提示,申请人可在网上个人中心查询办理结果,并通过自行领取或邮寄方式获取相关证件。
        窗口处理过程
        1.申请人到窗口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人员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并作出受理决定。对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条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申请受理决定书》;对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需要补正的,应当要求申请人补正,并发出《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材料后,重新申请受理。申请材料能够当场补正的,申请人补正后予以受理。
        3.审批人员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发给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不符合条件的,下达《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中发现需要补正材料的,提请申请人补正并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材料后重新申请受理。
        4.寄递人员将办理结果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自行或邮寄方式取得批准文件(许可证书)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特殊链接
        无
        四、办理地点
        紫金县紫城镇沿江大道62号
        五、办理时限
        7(工作日)
        六、经办机构
        紫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七。处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2004年)
        第四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企业名称进行核准登记。
        越权核准的企业名称应当予以更正。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1年)
        第四条企业名称登记监督员
        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机关核准或者驳回企业名称登记申请,监督管理企业名称的使用,保护企业名称专用权。
        登记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2004年)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负责核准下列企业名称:
        (一)加上“中国”、“中国”、“本国”、“国家”、“国际”等字样;
        (二)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
        (三)不含行政区划。
        前款规定以外的下列企业名称,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核准:
        (一)与同级行政区划;
        (二)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包含本级行政区划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予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本办法核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2007年)
        第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应当含有“专业合作社”字样,并符合国家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规定(20)
        第十条企业法人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申请登记的企业法人名称,应当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核准登记后在规定范围内享有专有使用权。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应当在合同、章程审批前,向登记机关申请企业名称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