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起名核名

公司起名_公司起名字大全免费

工商核名

公司核名_工商核名查询系统官网
开公司想不出好名字? 企名网为您推荐
已为 家公司推荐名字
如:贵州企通达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城市是“上海”,行业是“科技”
公司起名,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工商核名

非常重要,真实有效的号码才能收到核名结果

查询成功

稍后将有工作人员告知您查询结果,感谢您的耐心等待!

保护企业名称专用权

发表日期:2022-10-10 10:56:49

        企业名称专用权,这是近年来逐渐发展起来的一项权利,虽然企业名称在《企业法》和《公司法》颁布之前就已经存在,只是因为近年来,随着专利、商标申请的增多和人们经济意识的增强,出现了一个新的问题:如何保护企业名称专用权?企业名称一般包括几个部分:省市
        企业名称专用权,这是近年来逐渐发展起来的一项权利,虽然企业名称在《企业法》和《公司法》颁布之前就已经存在,只是因为近年来,随着专利、商标申请的增多和人们经济意识的增强,出现了一个新的问题:如何保护企业名称专用权?
        企业名称一般包括省、市、县或国家名称+唯一名称+行业名称+企业形式唯一名称几个部分。
        例如,事务所名为吉林大华明仁事务所,其中吉林是指属地为吉林省,大华明仁是事务所的特有名称,事务所是事务所的行业名称。当然,由于事务所未在工商部门注册,但又是法人机构,笔者在此也将其列为“企业”。
        又如:吉林修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的意思仍然是位于吉林省,修正是其特有的名称,而医药工业是指其所属行业属于医药工业,股份公司是指其企业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专有权主要是指对其唯一名称的保护,重名问题,或者说与其他权利的冲突,主要表现在唯一名称上,即企业名称专有权的核心是对“唯一名称”的保护。
        企业名称专有使用权是区别于自然人名称权的一种名称权。它并不当然具有自然人名称权的全部属性,但企业名称权也有其自身属性,包括企业成立时使用自己名称的权利、企业终止时消灭自己名称的权利、禁止他人使用自己名称的权利等。
        由于目前中国企业的工商注册
        记住采用的属地主义,即既可以在全国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也可以在省、地级、县级工商部门登记注册,而下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只对本辖区内的名称进行预先核准。因此,肯定存在重名问题。当然,由于各地企业注册不同,有的要求前缀不同,比如在吉林省,如果企业名称前冠以吉林二字,一般在省级工商部门注册,如果冠以长春或延吉二字,一般在地市级工商部门注册,只能在一定范围内避免企业全称重复的现象,但企业名称重复的现象是不可避免的。
        前段时间,在蒙牛乳业与蒙牛酒业的纠纷中,可以看到我国工商部门属地登记的一个弊端,即不同地区的企业注册名称可能相同。
        1.与自然人名称一样,企业名称也存在重名。企业重名问题如何解决和处理?
        在我看来,要想从根本上解决企业重名问题,关键是建立全国范围内的工商登记联网系统,在全国范围内彻底根除重名问题。虽然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但是,随着近年来网络的普及和我国行政办公系统的网络化,笔者认为解决这一问题并不是很难。就像网上追逃、机动车联网一样,完全可以对工商登记,包括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企业工商登记信息进行全国联网。
        对于重名如何处理,笔者认为应确立两个原则:一是登记在先原则;二是诚信使用原则。确定在先登记原则的意义在于,企业先登记的,企业名称受保护,后登记的名称不受保护;其次,诚信使用原则,如果后置登记的企业不知道,也不应该知道,而且,后置登记的企业和在先登记的企业分属不同行业、不同类别,行业归属非常明显。此时,笔者认为可以适当保护后置登记企业名称,但应以其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为限,不能允许
        意思是扩张。
        二、企业名称专有使用权与其他权利冲突的几种形式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商标申请量也在不断增加,包括外观设计专利在内的专利申请量逐年增加,企业域名注册量也在逐年增加,企业越来越重视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
        企业名称专用权的一般冲突形式主要是与商标权的冲突、与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冲突、与域名的冲突,当然还有其他形式。
        1.与商标专用权相冲突。
        商标专用权分为注册商标专用权和非注册商标,即普通商标专用权。商标法通过列举的方式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进行了解释: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变更其注册商标,将变更后商标的商品再次投入市场的;
        5.造成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其他损害的。
        对普通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更多体现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与他人知名商品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或者名称,误导人以为是他人商品的;
        伪造、冒用商品上的认证标志、名特优标志
        如质量标识、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述等。
        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企业名称的保护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认定主要是两点:保护在先使用(或注册),无论是商标(注册与否)还是企业名称,首先要看哪个先使用(或注册),哪个先使用、先保护。如果同时使用,则不存在侵权行为。至于驰名商标和企业名称权的保护,也与此类似。
        企业名称专用权与商标的冲突不仅表现为恶意使用他人商标作为自己企业的名称,更多的是利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注册商标,然后起诉企业侵权使用注册商标,这两种行为在法律上其实都是侵权行为,虽然从单一的法律规定来看,似乎注册商标专用权所有人有理有据,对方存在侵权行为,但如果抢注商标的行为本身就是侵权,企业可以向商标局主张注册商标无效,要求撤销其。对于前一种行为,不仅商标专用权人可以起诉企业的侵权行为,还可以向工商部门申请不予注册或变更企业名称。[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