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行政执法2018年12月24日,专利权人王乃兵以“一种加工防爆接线盒座端子孔的夹紧方法及装置”侵犯发明专利,向南京市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行政执法查处,并将被告在另一起民事案件中主张先占权取得的证据作为专利行政执法依据。
在专利权人王乃兵直接向法院起诉专利侵权一案中,被告泰州京马机械有限公司在法院主张他们的产品早于涉案专利申请日,并提出线索,称南京孔特电机有限公司车间内有他们的机床。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庭后赴南京调查取证,调取了涉案侵权机床的现场视频和照片,但未调取第一使用权的相关证据。
法院在调取南京孔特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车间内的产品视频、照片后,复印一份发给专利权人,要求专利权人在通知期限内提出书面意见。
专利权人根据提供的视频、照片比对,认为南京孔特电机有限公司车间的被诉侵权产品属于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为加快维权速度,减少损失,专利权人依法向南京市知识产权局相关部门申请专利行政执法。
南京市知识产权局受理案件后,单方面到南京孔特电机有限公司调查取证。结果,南京孔特电机有限公司承认法庭视频中有机床,但拒绝提供。借口拆除、强行消除,没有相关证据证明。
因未能取得被诉侵权产品实物,南京市知识产权局电话通知专利权人要求前往南京市知识产权局进行谈话。
专利权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到达南京市知识产权局,接待专利权人和被专利权人的现场是南京市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执法巡回法庭。
接待员是徐静、杨正宁等工作人员,他们负责讲法庭内的设备
谈话内容被实时录音,主持谈话的杨正宁向专利权人表示,他们去找被申请人时并未发现被诉侵权产品,称没有任何产品仅凭现有证据无法比对。
专利权人急了,当即表示,被诉侵权产品的视频和多张照片是法院调取的,清晰反映了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他为什么说他们不能相提并论?
专利权人也随即表示,“哪里不清楚请询问,必要时我可以补充证据。”在另一起案件中,被告主张立即使用伪造图纸的权利。在另一个案例中,专利权人立即否认了日期,认为这是伪造的。没有其他证据,无法证明其真实性。
但是,图纸内容的真实性是被认可的,因此专利权人被指控侵犯了该产品的生产图纸。作为补充证据,涉案面试官杨正宁指着图纸右下角表格中的公司名称,认为该公司名称并非南京控制特种电机有限公司。
专利权人随即表示,在另一起民事案件中,被告浙江台州晶马机械有限公司以被告主张先用权为由提交的涉案机床图纸为相关证据。表示杨正宁认为公司名称并非被申请人南京孔特电机有限公司的逻辑错误,但仍不采信专利权人的补充证据。
随后,在口头审理中,南京市知识产权局主持了被诉侵权产品视频作为比对对象,询问双方是否同意。
双方都同意了。结果,被诉侵权人在庭审中仅否认了方法主张中四个步骤中的最后一个步骤,认为视频中不存在高低调整的动作。
专利权人认为高度调整动作在法院拍摄视频之前就已经完成,并表示从视频和照片上都可以明确确认,这是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通过观察视频可以识别的事实,不能否认。
结果经审理,南京市知识产权局在申请专利行政执法时对专利权人提及不予理会
提交的视频、照片中陈述的事实,毫无依据地任意制造决策意见,一方面,专利说明书中关于将他项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特征“升降调节装置”恶意纳入权利人所主张的权利要求中,称“在说明书中记载的,还包括用于调节水平挡位装置高度的升降调节装置,也说明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方案是具体的,具有明确的实现技术方案的手段。在视频中不存在用于调整水平保持装置高度的动作或用于调整水平保持装置高度的调整装置。“根据现有证据,不能发现被指控的侵权方法具有权利要求8步骤D的技术特征。
而提交南京市知识产权局的现有证据能够反映被诉侵权产品的整体技术特征。从上图可以看出,被诉侵权产品的L形钢板通过垫块从平台下部调整到了较高部位的事实。
然而,南京市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执法部门在对专利权人王乃兵进行专利行政执法过程中,恶意操作、隐匿证据。
且在被管理局起诉后,甚至以专利权人的诉状为把柄,认为专利权人在诉状中写明在视频拍摄前已完成高度调整动作,原告无证据证明,并在法庭上辩称,双方同意拒绝采纳原告申请专利行政执法时提交的被诉侵权产品照片。
目前,该案仍在诉讼过程中,后续案件进展情况将及时公布。本文只是针对案件争议点打造的实录,后续将一一揭晓。
对于小编的经历,各界朋友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发表观点,考验你的知识产权法律意识!
1.看完这篇文章,案件存在哪些问题,涉案经办人员存在哪些违法行为?
2.南京市知识产权局法律规定为:没有法律规定的,南京市知识产权局执法人员有哪些行为涉嫌
违法行为?
3.如果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还可以通过哪些法律途径进行专利权维权?
本文是一篇专利权人维权的纪实故事。作者对文章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依法向社会公布是该平台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公民对政府执法行为的公开监督。
作者:王乃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