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出台建筑命名新规,消除“大、洋、怪、重”(附全文)
近日,西安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印发《西安市建筑命名管理办法》,指出不得使用怪诞、夸张、不明确的词语进行命名,剔除不规范地名,避免使用生僻字、多音字,提倡具有历史文化价值、与我市历史文化风貌相一致的名称。
城门图/市侩影像
西安朱雀立交图/市侩影像
《办法》规定,通用名称的使用应当符合其适用范围。其中,以高层建筑为主的建筑不得以广场命名。别墅命名要严格把关。
未列入《办法》的通名,由地名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论证,论证通过并制定通名适用范围和技术规范后,方可使用。凡不符合《办法》规定的建筑物名称,应当予以更名。
西安高新街景/西街游子
同时,未经地名管理部门审查确定,不得在公文、新闻报道或者广告中使用建筑物名称。各类地名标识和房地产广告必须严格使用经审查确定的建筑物名称,不得增删、变更文字。
建筑物产权单位、物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使用人在办理有关行政审批手续时,应当使用地名管理部门确定的建筑物名称。
西安唐延路街景/市侩影像
附:西安市建筑命名管理办法
·JUSTXA·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具有地名意义建筑的命名管理,明确建筑名称适用范围和技术规范,构建具有古城文化特色的地名管理体系。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陕西省实施〈地名管理条例〉办法》和《西安市地名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具有地名含义的建筑物(以下简称建筑物),是指各类独立的大型生产、经营、服务、居住、公益、纪念
班级建设。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物名称的命名、更名、使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筑物命名实行申报审核制度。项目建设单位申报项目时,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建筑物名称申报审核手续,依法取得建筑物规范名称。未办理建筑申报审核手续的,资源规划部门在办理建筑相关审批手续时,应当将项目建设单位拟定审批的建筑名称告知地名管理部门,地名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核意见反馈资源规划部门。
西安高新街景/市井形象
第四条建筑命名申报工作实行集中管理,分级负责。根据《西安市地名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设项目经市政部门批准的,应当向民政局申报建筑命名手续;区县、开发区审批的,建筑物命名手续分别向区县民政部门、开发区地名管理部门申报。经批准的建筑物名称为标准名称。
第五条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建筑物命名手续时,应当持建设项目申请文件和拟命名方案向同级民政部门申请命名。经审核,符合建筑物名称适用范围和技术规范的,由民政部门核发《西安市建筑物名称使用证》,其名称享有专有权利,受地名法律法规保护。
第六条建筑物命名应当符合下列规范:
(一)建筑物名称应当由专名和通名组成,专名在前,通名在后。专名应健康简明,含义明确,符合现代汉语的使用习惯。类属名称应反映建筑物的功能类别属性。不使用怪诞、夸张、不明确的词语命名,杜绝“大、洋、怪、重”等不规范地名,避免使用生僻字、多音字。提倡使用具有历史文化价值、与我市历史文化风貌相一致的名称,服务我市建设具有历史文化特色的国际化大都市。
(二)建筑命名不得用于损害民族尊严、妨碍民族团结、违背社会公德、格调低俗等
以及容易产生误解或歧义的词语,不以宣扬封建权贵和迷信色彩的词语命名。
(三)除历史文化渊源、外国企业品牌外,本市建筑不得以外国人姓名、地名、汉译外文词语和用外文书写的词语命名。
西安/宜山的“洋地名”之一
(四)除纪念性建筑外,不得使用党和国家领导人姓名以及具有特定政治色彩、特定含义的标志性建筑名称制作建筑。
(五)不得使用非申请人所有的驰名商标、字号命名建筑物;以申请人拥有的商标或者品牌名称命名建筑物的,应当在名称冠以表明其位置的文字,以体现建筑物名称的指向功能。
(六)建筑名称应当与其用途、规模、质量相协调,避免使用“大、洋、怪、重”等不规范名称。不规范建筑名称的认定,参照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等部门确定的不规范地名认定原则和标准执行。
(七)使用本市辖区内的区县以下行政区域、区名、道路、街道作为专名的,一般应当在辖区内或者道路沿线使用。
(八)市区、县城范围内的建筑物名称不得同名、谐音。
西安高新街景/西街游子
第七条建筑物通用名称应当符合下列规范:
(一)应当与建筑建设水平、建筑规模、功能形态和环境相一致。
(2)重叠使用相近通名,如××楼广场等。
(三)居住区、商住楼(群),俗称“楼、宅、园、园、城、居、庄、院、宅、宅、宅、宅、廊、楼、坊、里、院、宅、亭、广场、新村、别墅、街区、社区、镇”。
(四)非住宅用途的建筑(群),俗称“楼、邸、园、园、城、宫、亭、坊、中心”等。
(五)居住区和建筑物
建筑物不得使用行政区域通用名称,不得使用名实不符、易产生歧义的文字作为通用名称。
(6)规模较大的居住区和建筑物,内部组团名称可以分段命名,内部组团名称必须符合通用名称技术规范。
(七)使用下列通用名称应当符合其适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