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二)拟任保安服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和相关业务经历,无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开除公职、军籍等不良记录;(三)具有与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资格;(四)有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住宿和设施设备;(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2.准备材料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设区的市公安机关治安监督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立申请书;(二)依法设立并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的验资证明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资产进行评估,并提供相关文件;(三)拟任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和简历。保安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5年以上军事、公安、安全、审判、检察、司法行政、治安、保安管理工作经历证明,县级公安机关出具的无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证明;(四)拟任保安服务公司住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以及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相关设备、交通工具等材料;(五)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和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资格证书;(六)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保安员管理制度材料;(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三、办理流程和时限设区的市公安机关安监部门应当自收到保安服务公司设立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确认是否属实,并将审查意见报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安监部门。在收到设立保安服务公司的申请材料和设区市公安机关审核意见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一)符合《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的,决定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或者在现有保安服务许可证的基础上增加武装警卫陪护服务;(二)不符合保安服务管理规定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