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名称权的产生与效力
《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姓名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依法使用和转让自己的名称”。《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企业应当依法自主选择名称,并申请登记。企业自设立之日起享有名称权。”
企业名称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企业成立,即享有企业名称权,企业可以享有使用、变更、转让和保护企业名称权不受侵犯的权利。
二、侵害企业名称权的行为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擅自使用他人登记的企业名称或者实施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的行为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所在地登记机关处理。对于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的,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据此,擅自使用他人登记的企业名称,属于侵犯企业名称权行为。
三、企业名称权受到侵害时的救济手段
(一)行政程序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两个以上企业之间因登记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相近产生争议时,登记机关应当按照“登记在先”的原则进行处理。
企业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代理机构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包括申请书、申请人资格证书、证据材料和其他有关材料。企业委托代理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人资质证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企业名称争议后,应当在6个月内处理完毕。
(二)诉讼程序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企业名称与他人发生争议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解决,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当纠纷发生时,当事人可以选择
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接管,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企业名称侵权的法律后果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登记机关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因侵权行为遭受的损失,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此外,企业还可以根据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和企业遭受的损失,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侵权人赔偿给企业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