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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多宝起诉同名贸易公司商标侵权一审胜诉
据天眼查APP消息,近日,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与加多宝(天津)贸易有限公司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公开。案号为(2020)晋02民初1365号。审理法院为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为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被告为加多宝(天津)贸易有限公司。
判决书显示,原告诉称,被告未经香港王老吉有限公司授权,选择“加多宝”作为企业名称;被告公司成立后,大量生产、销售加多宝罐装饮料,且罐装饮料的包装、文字与原告公司近似,给公众造成混淆,侵犯了原告公司的商标专用权。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告作为香港王老吉有限公司合法授权使用“加多宝”商标、品牌的企业,依法起诉。
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不正当竞争侵权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应含有“加多宝”字样,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本案判决结果为,加多宝(天津)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并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加多宝”字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