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法》中自然人独资企业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一)出资人为自然人。自然人应当是中国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关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企业名称应当与其职责形式和业务形式相符合。个人独资企业名称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公司”等字样,个人独资企业名称可以称为厂、铺、部、中心、工作室等。
(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个人独资企业法》对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额没有限制。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实施〈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以货币出资,也可以以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以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的,应当折合为货币金额。投资者申报的出资额应当与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投资者可以以自己的财产出资,也可以以自己与家人共有的财产出资。以家庭共同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出资人应当在设立(变更)登记申请书上注明。
(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生产经营地是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企业的法定地址。
(五)必要的从业人员。也就是说,要有与其生产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2.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是什么?
1.个人独资企业是自然人投资的企业。这一特征要求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主体必须是自然人,投资形式为个人独资,即一人投资、非自然人投资、两人以上投资,这些都不符合个人独资企业的基本属性。
2.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为投资性
由投资者拥有。这个特征是由前一个特征决定的。个人独资企业形成的企业财产只应归出资人所有,不得归他人所有,这就确立了个人独资企业的基本财产关系,决定了其经营成果也归出资人所有。
3.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是因为个人独资企业为出资人所有,收益归个人,企业风险也应由个人承担;投资者投资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与其他个人财产不可分割,构成清偿公司债务的基础,由此这种责任形式成为个人独资企业的重要特征。
4.个人独资企业是一人投资的经营性实体。这就要求其必须是实际从事生产经营、能够实际享有权利和承担责任的主体,不能是虚构的市场主体。
当然,设立独资公司有利也有弊。如果是个人独资企业,管理起来相对方便。一般来说,老板说了算。但如果是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的风险也由自己承担,企业的债务也由个人资产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