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因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与他人知名商品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知名商品的;(三)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或者名称,使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的;(四)伪造或者冒用商品上的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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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因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与他人知名商品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知名商品的;(三)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或者名称,使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的;(四)伪造或者冒用商品上的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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