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发布《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临终关怀(安宁疗护)科室设置标准》
近日,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公布了《关于印发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临终关怀(安宁疗护)科室设置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以下是对《通知》相关内容的解读。
一、发展背景
经过多年发展,临终关怀服务已在上海各级医疗机构广泛推行。服务体系由部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向各类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居家等拓展,提供多样化服务;安宁疗护服务内涵逐步拓展,服务对象由癌症晚期患者扩展到终末期疾病患者及其家属;服务场所由单一病区拓展为居家与病区服务相结合。
为进一步促进本市安宁疗护服务发展,规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安宁疗护(临终关怀)科室设置,结合本市安宁疗护服务实际,我委制定了《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安宁疗护(临终关怀)科室设置标准》(以下简称《设置标准》)。
二、主要内容
设置标准的主要内容包括:设置标准、建设标准、人员配备、设备配置、管理要求和其他,共23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临终关怀服务形式
设立临终关怀(安宁疗护)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供服务,将其定义为“门诊、住院、居家安宁疗护服务”。
(二)临终关怀服务团队
在医生、护士参与安宁疗护服务的基础上,鼓励配备心理咨询师、康复治疗师等人员。
(三)安宁疗护病房设置
分区设置“安宁疗护病房”,按照“独立安宁疗护病房”和“非独立安宁疗护病房”提出分区标准,强调功能实现,鼓励功能密切相关的共享设施。
(四)临终关怀服务
环境
对安宁疗护服务提出人文关怀环境要求,建设人文关怀、充满温度的安宁疗护服务场所。
(五)安宁疗护实施范围
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外,支持养老院、医养结合机构、社会办医疗机构等参照本标准设置安宁疗护科室,开展安宁疗护服务。
三。实施日期
本文件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月31日。
附《通知》原文:
关于印发《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临终关怀(安宁疗护)科室设置标准》的通知
各区卫生健康委:
为进一步推动上海安宁疗护服务发展,规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安宁疗护(临终关怀)科室设置,在2012年印发的《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安宁疗护科室设置规范》基础上,结合本市安宁疗护服务实际,我委修订了《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安宁疗护(临终关怀)科室设置规范》,经2021年12月17日市卫生健康委第32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你。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12月29日
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安宁疗护科(临终关怀)
制定标准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临终关怀(安宁疗护)科是通过临终前控制疼痛不适,为疾病终末期患者或老年患者提供身体、心理、精神和人文关怀服务,以提高生活质量,帮助患者舒适、安宁、有尊严地死去的临床科室。
一、定标准
(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安宁疗护服务,应当到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设立安宁疗护登记。
(二)安宁疗护服务包括门诊、住院和居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根据患者需求和实际情况开展适宜的服务。
(三)实施住院治疗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将安宁疗护服务理念融入病房床位功能,根据床位患者需求提供适宜的安宁疗护服务。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设置相对独立的安宁疗护病房和病区。
(四)开展居家安宁疗护服务,需向所在地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家庭病床服务登记,以所在地社区为主要服务范围,通过家庭病床服务将安宁疗护服务延伸至养老机构和家庭。鼓励探索“互联网+临终关怀服务”。
(5)为体现人文关怀,临终关怀(临终关怀)科的标志名称为临终关怀。
二、建设标准
(一)临终关怀诊所
门诊设置布局合理,能够满足保护患者隐私和无障碍设计要求,体现人文关怀理念,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二)安宁疗护病房
设置独立安宁疗护病房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环境布局应体现人文关怀理念,至少设置病房、护士站、治疗室、处置室、谈心室(评估室)、家庭陪伴室、照护室、医护人员办公室、配餐室、洗浴室、日常活动场所等三个功能区(即服务区、管理区、生活救助区)。
开展病房安宁疗护服务但未独立设置安宁疗护病房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除常规设置病房外,应至少配备1间照护室和1间家庭陪伴室(可共用)。同时,利用病区现有场所和设备,在安宁疗护单元三大功能区提供服务。
(三)临终关怀教学
承担安宁疗护教学和实践任务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当配备相应的教学场所和设施。
三。人员配置
(a)临终关怀(善终护理)部至少有2名临床或中医师及4名注册护士。
(二)从事居家安宁疗护服务的医师、护士等人员,应当具有2年以上临床工作经历,能够独立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