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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温岭油车爆炸公司名称

发表日期:2022-10-10 14:39:37

        沈海高速温岭段槽罐车爆炸事故致20人死亡30名公职人员被问责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官方网站近日公布《温岭613液化气罐车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
        报告共29页,分为7个部分。对事故相关情况、事故直接原因、事故相关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属地部门存在的主要问题、属地党委政府存在的主要问题、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事故预防和整改措施建议等作出详细的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
        2020年6月13日16时41分许,台州温岭市沈海高速公路温岭段温州方向温岭西出口下匝道发生重大爆炸事故,造成20人死亡,175人住院治疗,其中24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
        肇事车辆为浙江瑞安瑞阳危险品运输公司的浙CM9535罐车。
        通过深入调查、综合分析,认定事故直接原因为:谢志高驾驶车辆从限速60公里/小时的道路行驶至限速30公里/小时的弯道时,未及时采取减速措施导致车辆侧翻,罐体车头与跨线桥混凝土护栏末端猛烈碰撞,形成决口,在冲击力和罐体内压力作用下迅速撕裂解体。罐体内的液化石油气迅速泄漏出来,汽化扩散,遇过往机动车产生火花发生爆燃,最终发生蒸汽云爆炸。
        针对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等公职人员履职中存在的问题,浙江省纪委省监委依规依纪依法组织审查调查,对30名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其中,温州、瑞安两地公职人员20人。名单如下-
        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措施的。
        1.叶延富,瑞阳运输公司法定代表人。2020年6月15日被刑事拘留,现
        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依法逮捕。
        2.叶延和,瑞阳运输公司经理(分管安全生产),2020年6月15日被刑事拘留,现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依法逮捕。
        3.赵磊,瑞阳运输公司安全员(兼车辆动态系统班长)。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刑事拘留,现被依法监视居住。
        4.郑兴,瑞阳运输公司队长。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刑事拘留,现被依法监视居住。
        5.蔡玉祥,浙江瑞源燃气集团有限公司特种设备安全员。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刑事拘留,现被依法监视居住。
        6.杨翔,温州启星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刑事拘留,现被依法监视居住。
        7、陈勤义,瑞安市开元管道燃气有限公司总经理、浙江瑞元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刑事拘留,现被依法监视居住。
        (二)对相关公职人员的问责。
        针对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等公职人员履职中存在的问题,浙江省纪委省监委依规依纪依法组织审查调查,对30名责任人员进行问责。
        1.给予瑞安市委书记马胜聪党内警告处分。
        2.给予瑞安市委副书记、市长秦晓政务记过处分。
        3.给予瑞安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张邦涛行政记大过处分。
        4.沈林海,瑞安市玉海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5.永嘉县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主任董庆华(温州市交通运输局原党组书记、局长)受到政务记过处分。
        6.温州市王航宇
        对公路运输管理中心党委书记、主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7.给予温州市公路运输管理中心党委委员、副主任陈代清(温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8.徐明秋,温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退休干部(温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货运物流处原处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9.张显达,温州市公路运输管理中心货运物流处处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10.丁良才,瑞安市交通运输局党委书记、局长,受到政务记过处分。
        11.欧阳世国,瑞安市交通运输局党委委员、副局长,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12.林克荣,瑞安市交通运输局党委委员、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队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免职处分。
        13.林伟哲,瑞安市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工作人员(时任瑞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党支部委员、副局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14.金林伟,瑞安市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工作人员(时任瑞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党总支委员、吉安科科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撤职处分。
        15.毛晓华,瑞安市交通运输局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工作人员(时任瑞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货运物流管理科科长),政务撤职处分。
        16.袁国庆,泰州市红十字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泰州市交通运输局党委委员,泰州市公路管理局原党组书记、局长),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17.泰州市公路运输管理中心冯顺建,保留副局级待遇干部(泰州市公路管理局公路专项养护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组原组长),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18.童贵正,台州公路、
        给予运管中心副高级工程师(台州市公路管理局原副局长)政务记过处分。
        19.王新伟,浙江省公安厅高速交警总队台州支队大队长,记过处分。
        20.沈汝宽,浙江省公安厅高速交警总队台州支队副大队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21.朱辉,浙江省公安厅高速交警总队台州支队三大队党支部书记、大队长,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