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注册境内公司相比,注册香港公司的命名更为自由。在符合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名称的要求没有过多限制。香港公司名称的具体要求如下:
1.香港公司的英文名称必须以LIMITED结尾,例如Co.,LIMITED或company LIMITED,LIMITED。
2.香港公司必须以中文有限公司结尾。中文名称是可选的。需要英文名称。
3.香港公司的中文名称必须使用繁体字。它们可以用中文或英文命名。姓名中可以包括阿拉伯数字,但不能中英文混用。公司名称只能用中文或中英文注册。
4.香港公司名称命名相对自由,可以在前面加上任何地名,比如中国香港、美国、上海、浙江等国家和地方的名称。名称中也可以包含行业性质的词语,如出版社、协会、集团、控股、产业、发展、投资、金融、科技、医疗、基金、国际等。
当香港公司名称未获批准时,注意是否有以下原因:
1.公司名称与公司注册处处长备存的公司名称索引内出现的名称相同;
2.该公司的名称与根据条例设立或成立的法人团体的名称相同;
3.香港公司注册处处长认为使用香港公司名称会构成刑事罪行;
4.香港公司注册处处长认为该公司的名称令人反感或在其他方面违反公众利益。
5.香港的公司名称可能与业务范围无关。而且,香港公司的业务范围不受限制。但除非另有牌照申请,否则公司名称不得含有“银行”、“保险”、“皇家”、“大学”、“基金会”等字眼,亦不得含有可能误导公司与政府有任何关系的字眼;
6.香港注册公司的名称最好用中英文写成。虽然香港公司只能取中文名或英文名,但银行开户系统
只能用英文输入,所以最好同时取中英文名字,以免开户出现问题,导致公司正常运营。
注册香港公司名称时,应注意下列规定:
1.避免与知名企业名称或香港注册商标相似。这种情况很可能在注册时被登记处拒绝。即使侥幸注册成功,也可能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最终导致不必要的麻烦。
2.香港公司的名称必须以英文写成。中文名称是可选的。如果有中文名,必须是繁体的,中文名的末尾必须是“限定”的,英文名的末尾必须是“限定”的。它不是缩写。不接受带有英文字母和中文字符的公司名称。
3.公司的名称不得与香港注册处记录的现有香港公司的名称相同,亦不得与根据条例成立为法团或成立的法人团体的名称相同。
4.如公司名称含有根据《公司条例》第228条作出的命令所指示的字眼或词句,例如信托、商会等,或公司名称会使人觉得该公司与中央人民政府或其任何部门或机构,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或其任何部门或机构有任何联系,则必须获得注册处处长批准方可注册。
5.在香港注册的公司与在内地注册的公司名称相同。只要这个名字没有在香港政府注册,查询的结果显示没有人注册,那么这个名字就可以注册。由于注册的香港公司和注册的内地公司属于不同的注册,以相同名称注册是合法有效的。
6.香港公司名称不宜过长,超过字数限制,容易给后续操作和交易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如付款时客户姓名输入不全,导致退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