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建造师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单位的,应当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变更登记后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证书及执业印章;
(三)应聘者与新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或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
(4)工作调动证明(与原用人单位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期满证明,退休人员退休证明)。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在两个以上单位申请注册登记的;
(三)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五)因执业活动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未满5年
(六)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登记之日止未满3年的;
(七)被吊销登记证书的,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登记之日止未满2年的;
(八)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的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九)申请人用人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十)65周岁以上;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注册的其他情形。
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无效:
(一)雇主破产;
(二)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用人单位被吊销或者收回资质证书的;
(四)已与用人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
(五)注册期满未续期注册
的;
(六)65周岁以上;
(七)死亡或者缺乏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八)其他导致注册无效的情形。
注册建造师因遗失、污损需要补发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的,应当持在公共媒体刊登的遗失声明凭证向原注册机关申请补发。原登记机关应当在5日内完成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