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的盖章不清楚。如果我有两张邮票该怎么办?
发票专用章是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加盖的印有其名称、税务登记号和发票专用章的印章。这里整理出发票专用章常见的几个问题,供大家参考!
发票专用章形状为椭圆形,长轴40毫米,短轴30毫米,边宽1毫米,印刷颜色为红色。
发票专用章中央公布的纳税人识别号;外刊纳税人名称从左到右圈出。如果名称中单词过多,可以使用规范的缩写;接下来公布的是“发票专用章”字样。纳税人使用多枚发票专用章的,应当在每个发票专用章的正下方公布顺序码,如“(1)、(2)……”字样。
发票专用章印制的汉字应当使用简化字,字体应当仿宋体;“发票专用章”字样高宽各3毫米;纳税人姓名的高宽按姓名字数确定;纳税人识别号的数字为Arial,数字的字高和字宽为。
(样本)
发票专用章的刻制,只要是公安机关备案的刻制点,都可以刻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经办人身份证明和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机关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印模,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领购发票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和方式,并在5个工作日内开具发票领购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25号令)第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将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发票专用章印模留存备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25号令)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必须按照号码顺序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晰,一次全部打印。
内容完全一致的,在发票联、抵扣联上加盖发票专用章。
特殊情况下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根据《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第一条规定,凡从事机动车零售经营的单位和个人,自2006年8月1日起,销售机动车(不含销售旧机动车)收款时,必须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在发票联上加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纳税申报联不得加盖印章。
根据《关于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登记表上加盖开票单位印章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13号)规定,《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登记表》应当加盖开票单位印章。
根据《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第84号公告)规定:“三、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人、受票人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格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消费者从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后,领取的电子发票具有税控签章和企业电子签章,无需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25号令)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必须按照编号顺序填写,填写项目完整、内容真实、字迹清晰,一次性全部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抵扣联上加盖发票专用章。
综上,因发票专用章不清而重复加盖的发票可以更正
常用。
根据《关于修改〈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规定,专用发票应按以下要求开具:
(一)项目完整,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晰,不得压线、错配;
(三)发票联、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4)按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开具。
对于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因此,发票专用记账联不需要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二十二条规定,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应当开具发票而未开具,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顺序、栏目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25号令)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必须按照编号顺序填写,填写项目完整、内容真实、字迹清晰,一次性全部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抵扣联上加盖专用发票。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收款人收到款项时,应如实填写发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开票,不得开具与实际内容不符的发票。
因此,如果您的公司名称变更,发票专用章也需要更换,否则发票无法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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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嘉定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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