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台湾非企业经济组织在大陆常驻代表机构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项目名称
台湾非企业经济组织在大陆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审批
子项名称:无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商品代码:18019
三、办理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92项)
商务部办公厅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秘书处局关于印发《台湾非企业经济组织常驻大陆代表机构审批管理工作规则》的通知(商办台函(2012)259号)
四、受理机构
商务部行政服务中心
V.决策机构
商务部
VI.核准数量
无限制
七。工作条件
根据《台湾非企业经济组织常驻大陆代表机构审批管理工作规则》第二条、第六条规定,申请人(台湾非企业经济组织)是指在台湾地区设立,从事经济、贸易、投资合作等活动(涉及教育、科技、卫生、体育、环境保护、慈善、公益事业的除外),但不称公司、企业、基金会的组织。申请设立代表机构的申请人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台湾地区有关规定,设立登记获批准满5年的;
(二)台湾地区主管部门批准在大陆设立代表机构;
(三)必须具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和良好的行业信誉,其或其主要成员从事两岸经贸交流合作;
(四)无违反内地法律法规的不良记录。
八。申请材料
(一)申报材料一览表
一、代表机构申请设立时应提供的材料一览表
申请材料展示
参见错误和示例:
整套申报材料的相同要素应当统一。例如,常驻代表机构名称应在申请表、台湾批准文件、申报表中保持一致;人员个人信息在申请表、申报表、简历中应保持一致。
常驻代表机构的名称后缀必须为“代表处”,不得使用其他后缀名称。
住所名称必须为市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市级以上”为地级市以上,不含县级市。
商务部的答复函和当地商务部门的批准证明中必须包含常驻代表机构的办公地址,以便于常驻代表机构后续的工商登记注册。因此,常驻代表机构申请时须提供在中国内地办公地址证明,并可提供租房或购房意向书。常驻代表机构取得批准证书并办理业务登记后,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变更办公地址,并提交变更申请。
特别提示:
申请材料正式受理后需要20个工作日才能作出决定,后续还需要当地商务部门出具批准证明。在获得批准证书前,常驻代表机构建议不要过早筹备挂牌仪式等庆祝活动。
经批准后,代表处应立即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并按照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海关和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为台湾代表办理长期居留、就业证、税务登记、海关登记和开立外汇账户等手续。
2.申请变更时代表机构需提供的材料清单
代表处变更申请一般分为人员变更和办公地址变更两类。
3.申请延期时代表机构应提供的材料清单
特别提示:
代表机构延期或者变更,应当提前60天通过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延期或者变更申请经批准后,代表机构应当及时到登记机关和公安、劳动保障、税务、海关、外汇管理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未按本细则向商务部申请延期、变更的
此类手续和无正当理由的,代表机构批准证书视为无效,自批准证书失效之日或变更之日次日起一年内不得开展经营活动。在此期间完成相关手续并取得批准后方可继续经营活动。
对连续一年以上未按规定办理延期、变更手续的代表处批准证书,商务部有权予以注销并予以公布。自撤销之日起三年内,商务部不受理其所属机构设立代表处的申请。
4.申请注销时代表机构应提供的材料清单
特别提示:
代表机构常驻期限届满,其所属机构未提前延长或者终止代表机构业务活动的,应当在代表机构常驻期限届满或者业务活动终止30日前,通过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经批准注销的代表机构应当及时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对未经批准擅自离开的代表机构,自代表机构常驻期限届满之日起5年内,其所属机构未清理有关债权债务和未结事项前,商务部不再受理其所属机构设立代表机构的申请。
(二)申报材料提交
台湾非企业经济组织向拟设立代表机构的省级(含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时,应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提交全部材料。属地商务部门通过行政事务大厅窗口提交材料。
九、接待申请
(一)接收方式:
窗口接收
部门名称:商务部政务服务大厅2号窗口
收件地址:商务部6号楼1层
北京市东城区大华路口南50米
(二)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