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判断商标与企业名称之间的“文字近似”
判断商标是否与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近似,应主要考虑公众视觉效果,从字形、字音、字义等方面综合判断。只要其中一个字形、读音基本相同,足以让消费者对商品或者服务以及不同经营者之间的关系产生误解、混淆,就应当认定为近似,同时还应当考虑请求保护的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驰名程度。
二、商标异议的基本程序是什么
根据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九条规定,经商标局初步审查通过的,可以自一审商标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异议。商标异议的基本程序如下:
商标异议的主体是法律上的任何人,可以是机关、团体、企业或个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可以是利害关系人,也可以是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是中国人,也可以是外国人。商标异议人与商标申请人的主要区别在于:一是不在中国境内从事业务的自然人不能申请注册商标,而商标异议程序允许自然人作为商标异议人;二是新商标申请人与商标之间存在直接关系,而商标异议人与争议商标或引证商标之间没有必然联系。
需要注意的是,国内企业或个人可以直接或通过商标代理组织处理商标异议。但根据《商标法》第十条规定,外国企业或个人处理商标异议,必须通过商标代理组织,否则不予受理。争议商标必须是商标局初步核准并在商标公告中公布的商标。商标公告中未经商标局审查或者在初步核准公告中公布的商标,不属于可以捕捉异议的类别。商标局正在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的商标、商标局形式审查后不予受理的商标、实质审查后不予受理的商标不属于商标异议受理范围。此外,实际使用中的未注册商标和注册商标
商标也不属于商标异议的受理范围。
根据法律规定,提出商标异议的时间为商标局初步审查通过的商标,自商标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公布,提前或错误后不予受理。商标异议期限最后一日为国家法定休息日的,顺延至节后第一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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