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刻另一家公司的公章是违法的。涉嫌“伪造其他组织印章罪”和“使用伪造印章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一条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第二项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扩展数据
案件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硕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一案,于2000年6月17日作出()天法刑初字第778号刑事判决
上诉人陈硕未经许可,为承揽工程业务,委托犯罪分子伪造其他公司印章并使用,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
但鉴于上诉人陈硕仅伪造了一枚其他公司印章,未造成严重后果,且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其请求从轻判决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天法刑初字第778号刑事判决定罪部分;
二、撤销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天法刑初字第778号刑事判决的量刑部分;
三、上诉人陈硕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00年1月26日起至2000年8月25日止。)
参考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参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