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私募股权(PE)投资市场发展迅猛。作为中国的主要市场,金融和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为企业带来了无限机遇,也创造了无数财富传奇。然而,私募股权在我国的发展历史并不是很长,仍处于高速发展阶段。
私募股权的传统定义是指私募资金投资于非上市公司,然后通过出售股票套现。不过,目前的私募股权并不一定是通过私募募集的。当然,投资范围不仅限于非上市股权,也可以投资上市股权。
创业者如何看清各种类型、各种阶段投融资的原理和本质,理清私募股权投资的逻辑?如何抓住未来的投资风口,目前国内外顶级投资机构的投资方向在哪里?
10月,诺曼底管理学院创业硕士班来到国际化大都市深圳,邀请北京大学汇丰商学院副教授欧阳良毅为同学们带来“私募股权与风险投资基金管理”主题课程。让我们一起回顾课堂上的精彩瞬间。
欧阳良毅摄
特许金融分析师
北京大学汇丰商学院副教授
博士。香港大学经济金融学院金融学专业
欧阳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私募股权、金融工程及企业金融。在学术期刊发表文章多篇,出版《期权期货市场理论与操作》一书。
私募股权过去是非主流,现在是主流投资机构中的主流配置。
在众多可投资资产类别中,私募股权只是另类投资的一小部分,但如今已成为企业投资中最重要的部分。
事实上,私募股权是一种商业模式。基金管理人向养老基金、保险公司、银行、慈善机构和富人等投资者募集资金,投资于企业的股权或债权,并寻求在一定期限内将投资变现,将资金返还给投资者。采用这种商业模式的集体投资
实体,无论名称中是否有“基金”,通常都被称为私募股权基金。
目前,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主流投资策略包括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创业投资、成长资本、并购基金、房地产基金等,它们各有亮点和特色,在企业成长的不同阶段发挥着重要作用,也决定着企业融资的选择方向。
一般来说,私募股权的生命周期不到10年。第一年募集资金设立基金,第一-第四年寻找项目部署投资,第二-第七年监测项目价值增值,第四-第十年退出项目后返还本息。如果持续10年以上,则基本决定了这家企业的投资趋势是下行的。
私募股权商业模式的核心是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自主或通过银行等中介机构发起设立基金。基金成立后,基金管理人负有寻找项目、洽谈交易项目、监控被投企业、实现投资退出等职责。
做投资,首先要考虑自己的底层逻辑是否正确合理。如果有什么不对劲要小心。
欧阳教授认为,从某种意义上说,私募股权为企业提供的是从摇篮到坟墓的服务。在企业成长的每个阶段,都有不同类型的私募股权基金提供资本和业务支持。中国市场上很多新经济的领军企业都得到了私募股权基金的支持。
在助力企业成长的同时,私募基金也收获了高额回报。可以说,私募股权与中小企业是典型的合作共赢。
我们通常把一个行业的发展阶段分为四个阶段:初创、成长期、成熟期和衰退期。由于不同阶段企业的风险收益特征显著不同,私募股权投资的方式和思路也有很大差异。
投资分析方法分为自上而下分析和自下而上分析。自上而下的分析是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主流思路,自下而上的分析则是从公司或行业出发,以参观研究公司为主,这在集中持股的对冲基金中较为常见
自下而上的分析也是巴菲特的投资选择。
随着全球经济和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新时期的投资策略演变为长期稳定的消费投资、周期轮动投资策略、科技投资策略和主题投资策略。根据数据分析,中国的基本消费需求将成为世界主流,因此需求升级和基础升级是未来发展的重中之重。
欧阳教授认为,因为政策环境和行业导向,如果要进行科技投资,最好选择细分领域的龙头。
私募股权投资不同于其他投资,每一轮都不一样。
企业的财务报表也是他在资本市场的“体检表”。企业为了突出公司主业,保持利润、收入、资产的同步增长,保持各项财务指标的稳定,不引起审计人员和监管部门的注意,往往会用“财务操纵”来改善这张健康表。因此,投资者需要做好每一次调整,透过表象看企业发展的本质。
投资条款分为财务条款、控制条款和其他条款三类。
(一)财务条款
在财务方面,投资前和投资后的估值尤为重要。估值调整机制(bet协议)在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和上市公司收购中普遍存在。是指投资者和原始股东以投资后过去几年的实际业绩(通常是净利润)为依据,调整企业投前估值的做法。
但对赌协议并不能充分保证投资者的利益,它只是一种激励机制。投资者在选择企业进行赌博时,要关注的是企业的股东,而不是投资的企业。
财务上的清算优先权是为了保护投资者的本金,防止恶意清算事件的发生而存在的。当公司遭遇清算事件(破产或出售)时,投资者有权获得一定倍数的优先受偿权。
(2)控制条款
大多数私募股权公司都是成长型、初创型或即将上市的公司,这些公司的董事会尤为重要。中国证监会要求上市公司
必须有一个董事会,定期报告和现场访问。董事会是投资者监督其投资的主要渠道。
(三)其他规定
重大不利事件是指从尽职调查完成到交割完成可能需要一定的时间。如果卖方在此期间出现可能导致其价值显著下降的重大不利变化,收购方可以援引该条款退出交易,从而避免巨额损失。
合同成立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不属于不可抗力导致的商业风险。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或者达不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因此,与2008年次贷危机一样,不是重大不利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