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名称中注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名称中注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关于注册公司名称,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公司名称需事先核准
1.申请人在签署文件和填写本申请书前,应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本申请书,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2.新设企业必须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3.申请人对其提交的文件、证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予保证。
4.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件应为原件。特殊情况不能提交原件的,应提交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5.申请人提交的文件和证明应为16张。
6.申请表书写工整,不得涂改,用蓝黑色或黑色墨水填写
二、公司名称使用范围
企业法人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时,其申请名称的使用范围可以申请占用一个行业,也可以申请占用全部行业。申请行业名称的职业,拟职业的行业应当与其名称所体现的行业特征相一致;申请占用所有行业的名称,名称不应反映该行业的特点。
按以下标准划分行业:
一、农林牧渔水利
II.工业
三。地质调查勘探业
IV.建筑
V.运输、邮电和电信
六、商贸、公共餐饮、物资供销及仓储
七。地产管理、公用事业、住宅服务及谘询服务
八。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事业
IX.教育、文化和艺术及广播电视
X.科学研究和综合
技术服务业
XI.金融保险业
十二。国家机关、党政机关、社会团体
三。公司名称核准注意事项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是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在设立公司时预先向登记机关申请核准。登记机关核准后,申请人方可向有关登记机关申请公司设立登记。
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必须符合《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公司名称的制定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
1.设立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为全体股东,国有独资公司申请人为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人为董事会;非法人企业的申请人为投资者。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申请人为本企业。
2.申请人为法人、经济组织的,由其盖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由其签名;申请人为董事会的,应当由全体董事签字。
3.委派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更正有关材料的权限:在第1、2、3项中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并打勾-;第4项按授权内容填写。
4.公司设立登记委托代理人
委派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是申请人因故不能亲自办理有关登记手续时,委派或者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有关手续的证明。
制作该文件时,必须写明申请人、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以及具体委托事项,并提供相应身份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