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周校名不是想用就用,想用就用!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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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高校名称侵权事件频发,屡禁不止。在高校维权大潮下,不少企业为这种“搭便车”“打擦边球”或“不自觉”的行为付出了相当大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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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今天的知识产权普法课上,小编要明确告诉大家,“清华”“师大”“国科大”等学校名称,谁想用谁就不能用!!!
命名也要管?当然了!
大学名称包括全称、简称和英文全称、简称等,大学名称往往体现了一所大学的办学理念和办学特色,承载着一所大学的历史和声誉,是一所大学无形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高校和企业在市场上都处于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地位,二者在相关领域会存在竞争关系。如果将高校名称包含在企业名称中,会被误认为二者之间存在特定联系,造成混淆,侵犯高校名称权,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个人绝不能私自打起校名的“歪主意”。你不能取一些名字!
知识点
名字是什么?
名称是法人、非法人组织从事民事活动的前提和基础,是主体特定人格的表现,是其区别于其他主体的重要标志。
什么是命名权?
姓名权是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组织用来识别和代表自己,区别于他人的符号和标记
享有的权利。
高校和企业没有关系,企业就需要更名?是的!
侵犯高校名称权主要包括两种情形:
企业与高校之间不存在合作关系,注册名称纯属企业“个人意愿”;
企业和高校前期有合作、有授权,后期却“分家”了,企业还会继续用他们的名字。
第一种情况是无可争议的侵权行为,那么第二种情况呢?如果你换了股东,你会改变你的名字吗?
跟小编一起来看看一个案例吧。
哈尔滨某知名高校曾间接控股某公司,还允许某公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该知名高校的简称。之后,该知名学府按照相关要求进行股权剥离改革,不再与一家公司有股权隶属关系,即法律关联关系。但某高校在开展授权使用校名专项清理工作中,发现某公司在企业名称中继续使用“某高校”字样,多次协商要求其停止侵权,但未能变更企业名称,遂依法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
一所大学在一百多年的办学过程中,建立了完整的学科体系,培养了大批优秀人才,在科学技术领域作出了巨大贡献。成为全国首批进入“211工程”“985工程”的重点高校,具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高校名称具有鲜明的标识价值、较高的广告价值和商誉价值。
虽然在成立公司时,基于与某高校及相关企业的股权投资关系,以及某高校的许可,在注册的企业名称中使用“某高校”字样是正当的。但是,某公司在将股权无偿转让给案外公司后,继续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某大学”字样,尤其是在收到《关于摘除企业名称皇冠并使用“某大学”名称的函》后,已不再正当。
因此,某公司在其企业名称中仍使用“某大学”字样,属于
擅自混淆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业名称,会使相关公众误以为其与某高校存在特定关系,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判决某公司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
法律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可能导致人被误认为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有特定联系:(二)擅自使用对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法官解释
改革开放以来,国内高校凭借人才和技术优势,孵化出北大方正、清华同方、清华紫光等一批知名高科技企业。校名属于高校的无形资产。以校名或校名简称命名的企业,会因为高校的知名度而加快市场开拓,容易与客户建立关系。同时,也会给高校带来一定的财富,实现一定程度的双赢。但值得注意的是,有的企业未经高校授权冠名,虽然有的企业与高校有授权或关联关系,然而,授权期限届满或剥离完成后,双方在法律上已不再有关联关系。在没有其他特殊情况和约定的情况下,相关企业继续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校名已经名正言顺,成为追逐自身利益的“傍名校”行为,不仅构成侵权,甚至影响高校声誉。
现在你知道了!
校名不是谁想用就能用的!
小编:第6名
微小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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