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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的字号怎么保护

发表日期:2022-10-11 08:58:06

        论企业名称字号的保护
        上海市工商局陈永虎
        企业名称是企业的称谓,也是企业的名称或商号。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名称已成为企业参与市场竞争最具挑战性的工具之一。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化改革的发展,企业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企业名称成为投资者关注的焦点。投资者通过注册登记合法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或字号的情况时有发生,企业名称、字号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已提上日程。
        一、企业名称管理存在的问题
        1、知名品牌多地“开花”
        现行企业名称登记制度实行国家、省、市、自治区和市县三级管理。在这一制度运行中,为了使用一些知名企业的品牌名称,利用可以在异地注册的漏洞,通过在异地取得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知名企业相同的企业名称,参与地域观念日益淡化的市场竞争。借助知名企业名称的广告效应,达到依靠不正当竞争获取利益的目的。如果知名企业在a地注册,一个投资者就在B地注册,其他投资者也会效仿,在C地注册。
        2.知名品牌和产业“百花齐放”
        根据现有登记规定,企业名称不得与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已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一些企业钻法律条文的空子,在借用知名企业名称时,改变行业或模糊行业概念进行注册,以达到自己的目的。
        3、知名字号“开花结果”
        所谓音形“开花”,就是在别人耳熟能详的企业名称上做文章,利用汉字形声义的特点,改部首或加分或去
        点,或以同音异字混淆,借知名企业名义扩大自身企业影响力,获取额外利益。
        4.知名品牌名称、商标“百花齐放”
        有的企业冒用其他企业的注册商标名称注册为自己的企业名称。典型的是,将他人企业的注册商标视为自己企业的名称,将他人企业的名称注册为自己的商标,生产经营的商品或服务内容往往相同。
        二、原因分析
        1.现行的企业名称三级管理体制,客观上形成了区域或地方保护断绝的局面。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的概念越来越大。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面对经济全球化趋势和区域封闭市场观念的打破,企业走向市场必然面临更大、更广阔的舞台。企业名称混用、重叠的矛盾会越来越激烈,不利于公平竞争的情况会更加严重。
        2.管理办法本身不严格。在现行企业名称管理制度下,允许同一行业在不同地区的企业名称可以相同,同一地区不同行业的企业名称也可以相同,这既给了利用不正当竞争优势的投资者,也否定了企业名称不得引起公众误解的原则。
        3.管理办法存在诸多空白。国际社会将知识产权分为两类,一类是创造性知识产权,如著作权、专利权等;二是标志性知识产权,如商标权、企业名称权等。企业名称是企业知识产权的一部分,但如何保护企业名称尚未有专门的法律予以规范。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已在我国民法通则知识产权编中规定,并分别由三部单行法进行调整。企业名称处境尴尬:一是对不对
        企业名称权保护的概念不明确,是保护企业名称的全部四要素,还是只保护字号;二是对企业名称“混用”概念的界定十分抽象,如何定性不具有操作性;三是企业名称登记的性质和方式不明确,加剧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压力。
        4.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保护缺乏有机整合效率。企业名称作为知识产权,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应与注册商标同等保护,但就目前来看,企业名称立法存在缺陷,结果保护力度过弱,违反商标法规定可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工商部门可作出相应处罚。但对违反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的行为,缺乏具体操作程序和拒不改正行为的限制,导致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投资者敢于对抗行政管理。
        当前企业名称管理上的混乱,不仅反映了现行管理制度的缺陷,更深层次上也反映了我们对企业名称权属认识上的误区。根据民法通则相关规定,企业名称权是一种人身权,区别于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其主要功能是识别标志。显然,这一认识与国际惯例存在差距。按照国际社会对知识产权的分类,企业名称权既是一种人格权或人身权,也是一种财产权或知识产权。就像自然人的名字一样,其本义是为了区分张三和李四。但是,如果这个自然人通过自己的努力在社会上有了一定的地位,他的社会权利自然会比不努力的自然人更大,社会地位也会更高。同样,企业取得企业名称权后,其名称所包含的财产价值也与其投资有关。试想一下,开一家类似的百货公司,甲方投资1亿元,乙方
        千元投资,两家企业的含金量不一样。如果甲方注重服务的技术含量、商品和服务的口碑等,而B企业不在这方面下功夫,那么随着每天的积累,甲方企业的口碑必然会好于乙方,由此,甲方企业名称的含金量也会增加。由此可以看出,企业名称首先是一种人身权或人格权,经过艰苦经营可以成为财产,与知识产权相关联。问题在于,有远见的企业往往会关注企业名称权的投资,而企业名称权本身就蕴藏着丰富的知识产权。因此,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名称所有权知识产权的法律调整,以及相关企业名称权利义务的重新规范也迫在眉睫。
        三、对策调整
        1.加快企业名称立法进程。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进入市场的企业大量增加,使用频率也不可避免地增加。因此,企业名称在经济生活中的独特价值日益凸显,因而变得日益迫切和必要。企业名称立法总体上应体现“科学公正、公平公开、保护知识产权”的宗旨。立法应强调三个原则:一是与国际公约和惯例一致的原则;二是保护民族名牌的原则;三是惩治不正当竞争的原则。立法还应明确企业名称登记的权限规定,既要考虑受理机关的权威性,又要兼顾管理的有效性。立法还应确定企业名称纠纷的解决途径,明确民事调解纠纷、行政处理纠纷、司法裁判纠纷的方式、程序和规定。
        2.建立企业名称标准字体。目前,我国各类企业总数已达700多万家,企业中任何名称相同、相近的现象十分普遍。究其原因,在于受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所谓吉祥字号和社会发展中出现的高频字号成为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