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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名称是不是有限公司

发表日期:2022-10-11 08:59:2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长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长城”或“公司”)分别于2022年4月5日、2022年4月22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八十一次会议、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参与投资设立中国电子创新产业有限合伙企业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拟出资人民币8亿元与关联方共同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并签署相关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参与投资设立中国电子创新产业有限合伙企业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经全体参会人员协商,近日,该公司与中教电子、中教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教电子”)、中电黄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中电金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金投”)、中国软件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中国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软件”)、麒麟软件公司、麒麟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麒麟软件”)、华大半导体公司、华大半导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大半导体”)、中国中电国际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中电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信息”)、飞腾信息技术公司、飞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腾公司”)、南京中电熊猫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中电熊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熊猫”)、中国电子工业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亿联”)、中电金信数字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金信”)、中国瑞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达集团”)、中国振华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振华”)、中国彩虹电子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彩虹进出口”)、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第六研究所(以下简称“电子六院”)、深圳市三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三达”)、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亿联”)、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亿联”)、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亿联”)、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亿联”)、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亿联”)
        共同签署了《中电信创控股(深圳)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合伙协议”),中电信创控股(深圳)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电信创有限合伙”)已完成工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有关情况如下:
        一、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目的
        主要通过收购、持有、处置组合企业为合伙人获取长期投资回报。
        (二)时限
        合伙企业的期限为50年,自有限合伙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计算;经普通合伙人提议,并经半数合伙人同意,可以延长合伙期限。
        (三)合伙人及其出资额
        1、合伙企业认缴出资额合计人民币50亿元,各合伙人认缴出资额如下:
        全体合伙人以现金出资,合伙人认缴的有限合伙出资应按普通合伙人要求在合伙期限内缴纳。
        (四)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只接纳1名普通合伙人,为中教电子。
        普通合夥人为有限合夥之执行合夥人。普通合伙人拥有管理、控制、经营有限合伙企业及其投资业务和其他活动的专属权力,这些权力由普通合伙人直接或通过其委派的代表行使。
        (5)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合伙人不得履行有限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
        (六)投资业务
        1.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方式
        有限合伙企业贯彻落实国家网络强国战略,充分发挥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国家网信产业核心力量和组织平台的优势和潜力,发挥产业链链长的积极作用,同时行业协同推进上市公司发展。有限合伙主要投资信创行业,行业地位高,影响力大,市场广阔
        有发展前景的项目,最终会通过分红、股权转让、项目投资上市等方式实现盈利。
        2.投资管理
        为提高投资决策专业化程度,控制投资风险,提高投资业务运行质量,各方一致决定由普通合伙人对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和投资退出进行专业决策,具体实施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业务。
        有限合伙项目投资的相关事项,由普通合伙人按照本协议约定向各有限合伙人适当披露,并与各有限合伙人充分沟通。
        3.投资限制
        有限合伙企业不得进行下列投资:
        (一)投资土地或者房地产项目;
        (2)从事证券二级市场流通股的交易(“证券交易”),但前述证券交易不包括:有限合伙企业退出项目投资时进行的证券交易;以获取短期差价为目的,通过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等中国法律和有关证券监管机构允许的方式,向非散户投资者买入上市公司股份,认购上市公司发行配售的股份;但用于上述认购、配售的资金不得超过有限合伙企业认缴出资额总额的20%;
        (3)进行使有限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四)提供赞助、捐赠;
        (五)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投资活动。
        4.投资后管理
        有限合伙完成投资后,应根据法律法规、投资交易协议、组合企业章程/合伙协议/基金合同等章程文件的规定,妥善行使权利,持续监控组合企业,努力提升组合企业经营业绩,防范投资风险,确保有限合伙资产安全增值。
        普通合伙人将作出合理努力,以适当方式退出有限合伙企业的项目投资,具体退出方案由普通合伙人提出并经合伙人会议半数通过后方可实施。
        (七)收益分配与亏损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