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公司已更名,收到的发票仍为原名称。能用吗?这类问题在会计行业经常会遇到。以下是企名网为大家整理的。一起来看看吧。
公司已经改名了。收到发票后,还是原来的名称。我可以用吗?
1.公司名称变更前开票日期
2.工商部门证明,现名称系由原公司变更而来。满足这两个条件,就可以。
问:我公司于2011年11月完成了公司名称变更手续,营业执照已完成变更。更改名称后可以报销原公司名称的发票吗?因12月份新开具发票单位名称未及时与供货商沟通,还未更名就开了名。可以入账吗?
答:《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提供下列文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因此,你公司办理营业执照变更后,应在30日内办理税务登记变更。
《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规定,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特别是未填写缴费人全称的发票,不得用于税前扣除、税款抵扣、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的公告》(苏地税规(2011)13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单独用于税前扣除,必须同时提供合同、付款单据等其他凭证,以证明其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
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变更工商公司名称后,应及时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变更后,取得应付变更后公司名称的发票。前一个月原名称的发票为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单独用于税前扣除。必须同时提供合同、付款单据等其他凭证,以证明其支出
真实合法的可以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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