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月21日电题:“命名”更自主,市场有活力--司法部、市场监管总局负责人就修订后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答记者问
企名网记者柏杨
国务院日前公布修订后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围绕《规定》中的有关问题,司法部、市场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此次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答: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制度改革是优化营商环境的一项重要工作,有利于提高企业开办便利度,降低企业开办成本,激发市场活力。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1991年颁布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确立了以“预先核准”为核心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制度,对保护企业名称相关权利、维护市场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近年来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商事制度改革的深化,现行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已难以适应现实需要,主要体现在:
一是不符合国务院确定的取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赋予企业自主申报名称权利的改革精神。在企业登记程序前端设置专门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程序,导致企业登记环节多、耗时长。
二是企业命名难。企业登记机关判断企业名称是否“近似”、是否可以使用,使得企业名称资源日益紧张,难以满足企业数量快速增长的需要。
三是相关制度不健全,缺乏处理企业名称纠纷的法律依据,事中事后监管机制不健全。
此次修订充分尊重企业自主选择企业名称的权利,进一步释放企业名称资源,进一步明确企业名称自主申报行为规范。突出企业登记机关服务职能,简化企业名称登记流程,降低企业开办成本。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良好市场秩序。
问:以企业名义自主申报
有什么规定?
答: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到“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根本转变是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模式从“事前审查”转变为“事前明规则、事中事后监管”。企业登记机关为申请人提供名称查询、选择服务,由申请人自主选择企业名称。企业登记机关不再审查判断企业名称是否与他人企业名称近似。
首先,明确了企业登记机关的职责。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本行政区域统一的企业名称申报系统和企业名称数据库,并向社会开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
其次,明确了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的具体要求。申请人可通过企业名称申报系统或在企业登记机关服务窗口提交相关信息和材料,对拟设企业名称进行查询、比对、筛选,选择符合要求的名称,企业登记机关保留提交的企业名称。
再次,明确了申请人的义务。申请人应当承诺,因其企业名称与其他企业名称近似,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问:在完善企业名称基本规范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一是完善了企业名称基本要素和构成规范。
二是细化企业名称禁止性要求,包括不得损害国家尊严或者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妨碍社会公共秩序,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不良影响,可能欺骗或者误解公众。
三是明确了外商投资企业、企业分支机构、企业集团名称的相关规则。
此外,明确企业名称不得有“国家禁止的其他情形”,即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对企业名称作出其他禁止性规定。通过加强协作配合,企业登记机关与有关部门
并及时规范纠正违反规定的企业名称。
问:《规定》对企业名称纠纷处理和事中事后监管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企业名称由预先核准改为自主申报后,在赋予企业更大自主权的同时,要充分发挥企业登记机关处理企业名称纠纷的职能作用。
规定很明确。企业认为其他企业名称侵犯自己企业名称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请求涉嫌侵权企业的企业登记机关处理;企业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调解或者作出行政裁决。
在加强企业名称登记事中事后监管方面,条例明确:
对不符合规定的企业名称,企业登记机关有权不予登记或者予以更正。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登记的企业名称不符合规定的,可以请求企业登记机关予以更正。
利用企业名义实施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人民法院或者企业登记机关依法认定企业名称应当终止的,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