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合肥市政府批准后,合肥市民政局将对389条路名进行整改。颇为引人注目的是,一些当初以企业命名的道路将进行变更。如“梅岭大道”“梅丹路”又称“徽州大道”,“荣事达大道”更名为“阜阳路”。(见11月28日《安徽市场报》)
使用企业名称或标识为城市道路命名的做法,自粉墨登场以来,在社会上饱受争议。有报道称,一家外资企业入驻开发区后,发现自己在一条以另一家企业命名的主干道旁,于是迅速向相关管理部门表达不满。因为,这样一来,这家外资企业今后发出的每一封信、每一份宣传资料,都会为道路冠名企业做一次“免费广告”。
业内人士早就指出,企业品牌往往很不稳定,但道路的命名必须保证其连续性和稳定性。从某种意义上说,路名的“含金量”主要取决于其历史背景。
近年来,由于种种原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的“有偿冠名”,尤其是道路、桥梁、广场等“有偿冠名”现象屡见不鲜,有的甚至将其视为提升企业对外知名度和增加政府建设资金的“双赢”举措。于是,人们看到,一方面,如武汉以政府发布《通知》的形式饶有兴致地宣布,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地名命名权转让给地名命名者,由命名者以企业名称或商标、品牌命名地名,并向市政府缴纳地名命名费;另一方面,一些城市已经停止了这种做法。例如,广州去年启动地名标准化工程,不再允许市政道路以企业命名。
笔者认为,“有偿命名”的探索步子宜小不宜大,路名变更更为审慎。路名不是“橡皮泥”,时不时就改。对公共资源(如印有地名的各种资料、标识)的损失和对生产生活的影响,可能比“不当命名”更直接、更明显
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