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公司无力偿还债务,必须直接牵连实际债务人。因为其效果是债务人应直接清偿。但如果担保人是公司担保,只要公司经营稳定,被担保公司也需要还款。也就是说,即使公司保证债务人在没有破产或破产的情况下是安全的。贷款担保是担保机构为出借人(金融机构)和借款人(主要是工商企业和自然人)提供的第三方担保。担保机构保证,当借款人不能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本息时,负责支付借款人应支付的未还本息。借款担保合同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生效,在借款人或担保人偿还本息后失效。贷款担保是信用担保机构的主要业务。其目的主要是缓解企业融资难问题,分散银行放贷和企业融资可能产生的风险,起到保障信用贷款安全、促进企业发展的作用。贷款担保的主要形式:1。流动资金贷款担保。流动资金贷款是为解决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流动资金不足的问题而发放的贷款。该类贷款的特点是贷款期限短(一年以内)、周转性强、融资成本低,是客户使用频率最高的贷款。流动资金贷款的担保称为流动资金贷款担保。2.固定资产贷款担保。向银行申请贷款的企业购置机器设备、技术改造、购地建房、房地产开发、基本建设投资等需要资金时提供的担保。3.银行票据贴现担保:是企业(持票人)为获得资金和支付一定利息,在商业汇票到期前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银行而提供的担保。主要有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保函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保函。4.个人消费贷款担保:是由具有稳定职业和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完成民事行为的自然人,用于购买消费品或用于教育、旅游等个人消费需求时提供的担保。主要有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担保、汽车消费贷款担保、个人住房装修贷款担保、大额耐用消费品贷款担保、个人消费额度贷款担保。5.个人经营性贷款担保:是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因生产经营周转需要,向银行借款时提供的担保。6.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专门为解决因申请金额小而难以从银行获得贷款的下岗失业人员的资金需求而设计。一些担保公司利用自有资金委托银行为其提供小额贷款。小额委托贷款需要提供全额反担保。合同法从公平原则出发,赋予债务人诸多权利:一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同时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在同时履行时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的,有权保留自己的给付义务,这种保留给付的权利就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相互承担债务,没有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有权在对方履行之前拒绝其履行要求。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情况下,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二、履行后的防卫权。在双边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达到履行期限的另一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权和部分不履行权,这是履行后抗辩权。《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相互承担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方不履行的,后履行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三是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或者存在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性时,在对方不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单方中止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业务经营情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逃避债务的;(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依照上述规定中止履行义务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能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四是债权无效抗辩权。《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无效合同自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返还当事人因合同取得的财产;不能退货或者不需要退货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双方均有过错的,分别承担相应责任。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应当将因此取得的财产上缴国家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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