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私人出租车发生事故,挂靠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
个体产权出租车挂靠出租车公司,每月按时向公司缴纳管理费。该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除出租车司机应承担责任外,挂靠该车的公司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简介
2004年3月31日15时许,被告刘某驾驶于某AT5724号出租车行驶至西环路路口右转时,与驾驶于某AB4049号两轮摩托车的原告杜某发生碰撞,造成原告胸椎压缩性骨折。后经郑州公安交巡警二大队、郑州市交巡警支队认定,被告人刘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因双方未能达成赔偿协议,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及其关联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被告出租车公司认为,豫AT5724为个人车辆,其产权归刘某所有,刘某挂靠公司,故刘某应承担民事责任,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即使承担责任,也应在收取管理费的范围内承担有限连带责任。
法院判决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杜某与被告刘某发生的交通事故,有公安机关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双方无异议。对于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害,被告刘某作为直接责任人应当按照责任分工进行赔偿,被告出租车公司作为事故车辆的挂靠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在收取管理费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原、被告双方的责任划分,原告合理要求的70%由被告承担,其余30%由原告自行承担。法院综合计算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等费用并扣除被告刘某先行支付的元医疗费后,作出上述判决。法律界专家认为,本案中,司机刘某作为侵权人承担责任是毫无疑问的。但是,我们常说“谁收获谁负责”,虽然被告出租车公司没有
是事故车辆的所有人,但其是车辆的挂靠单位并收取管理费从中获利,因此在车辆造成他人损害时有义务承担责任。因此,法院判决其在获利范围内承担责任是合理的,也符合公平原则。
法定赔偿保险探析
车辆挂靠经营是指个人或个人合伙企业(以下简称挂靠人)购买车辆,为方便交通经营,将车辆登记在具有运输经营资质的运输企业(以下简称挂靠单位)名下,以其名义开展客货运输业务,并由挂靠单位提供适合经营的法定条件,挂靠人向挂靠单位支付一定的管理或服务费用,自行联系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现将实践中的不同判决详细分析如下
1.判决被挂靠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挂靠单位不承担责任。
支持这一判断的观点有两种。一种观点认为,此类案件的实际侵权责任人是车辆事故行为人,即驾驶人。事实上,挂靠单位与驾驶员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加盟商与司机之间是雇佣关系,加盟商应承担赔偿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根据“营运支配”和“营运利益”理论,虽然挂靠单位向被挂靠人收取一定管理费,但是,该成本的性质应理解为为挂靠车辆所有人提供各项服务的成本,而不是从车辆运营中获得的收益,因此不应视为获得营运收益,且挂靠单位只是挂靠车辆名义上的所有人,不能控制车辆的行驶和运营,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挂靠者作为车辆的实际所有人,既是车辆的经营者,也是经营利益的所有人,所以挂靠者当然要承担赔偿责任。
2.判决挂靠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挂靠人在案不承担责任。
也有两种观点支持他的判断。一种观点认为,车辆登记在挂靠单位名下,挂靠单位合法
车主、挂靠人和驾驶员均以挂靠单位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是挂靠单位的工作人员或者职工。即使驾驶员的劳务费不是挂靠单位支付的,挂靠单位与驾驶员之间也存在合法的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挂靠单位的责任追究有利于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对于挂靠单位的损失,可以依法向挂靠人追偿,也可以根据双方挂靠合同的约定追偿。另一种观点认为,在客货运合同产生的损害赔偿纠纷中,受害人以合同纠纷诉至法院时,由于合同主体是挂靠单位,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责任只延伸至合同当事人,挂靠人不是合同当事人,挂靠人不应承担责任,合同责任的承担者只能是挂靠单位。
3.判决挂靠单位和挂靠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他的判决理由是,此类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属于特殊侵权赔偿,在法律意义上,挂靠单位是车辆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对挂靠车辆未尽到监督管理义务的,其造成的侵权赔偿应以共同过错侵权论处,应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对挂靠车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判决被挂靠单位按照过错比例对被挂靠人的赔偿责任承担有限连带责任。
该观点还认为,挂靠单位与被挂靠人是共同侵权,不过,从公平角度考虑,应根据其过错大小划分责任比例。挂靠单位只是在侵权行为形成过程中未尽到监督管理责任,不是直接侵权人,也不是侵权人的用人单位,其责任相对较轻,故应承担比例较小的有限连带责任。
5.判决被挂靠单位在其收取的管理服务费用范围内,对被挂靠人的赔偿责任承担有限连带责任。
理由是加盟商是车辆的实际控制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挂靠单位收取挂靠人的管理费。车辆运营收入虽与之无关,但也应承担一定责任。考虑到如果
要求其承担全部责任,显然有失公允,也不符合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因此,挂靠单位在其收取的管理费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较为合适。
6.判决被挂靠方承担赔偿责任,被挂靠单位承担垫付责任。
理由是,鉴于此类案件对挂靠单位的责任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该案可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处理,挂靠单位作为肇事司机所在单位和合法车辆所有人,应当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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