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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核准负面清单

发表日期:2022-10-11 09:40:44

        武汉市企业名称登记负面清单中禁止序号的内容以一个企业名称的文字和内容为依据(一)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一)有损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二)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三)违反社会公德的;(四)不符合民族或者宗教习俗的;(五)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六)可能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七)假冒他人名义的;(八)宗教团体名称;(九)外国(地区)、国际组织、国家机关、政党、党政军机关、事业单位、群众团体、社会组织的名称和军队编号;(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使用的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用于外国姓名的除外)、数字(不含汉字、数字)(十一)。(二)禁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下列文字:(一)军事机关名称,包括中央军委、总部、海军、空军、第二炮兵、军区、武警部队等军事单位的全称、简称,以及“人民解放军”“陆军”“陆军”“陆军”等名称。(二)军队番号或者代码,包括军队、武警部队实际番号、代码的全称或者简称,以及部队虚假番号、代码。(三)“国防”“八一”“军事”“军供”“军需”“军服”“军品”等字样。(四)殖民文化,损害民族尊严,伤害人民感情。如“大东亚”、“大和”、“福尔摩沙”(5)等包含封建文化糟粕。比如“鬼都”。(六)有负面政治影响的。如“黑太阳”“大地主”等,或以反动政客和知名小人的名字命名。(七)文风低级、粗俗,甚至含有色情内容或色彩的。(八)违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或者含有民族歧视的。(九)造成公众不良心理反应或者误解的。比如“丑美容店”。(10)与党和国家领导人和老一辈革命家的名字作为字号。(十一)禁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南海”“希望工程”“联合会”“邦联”等字样。(一)《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九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八条、“《湖北省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三十四条(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八一”等涉及军队、武警部队字样的通知》(工商企业用字[2008]23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清理企业名称中不良文化现象的通知》(工商企字[1996]301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清理含有“中南海”字样企业名称的通知》(工商企字[2001]58号)《关于在经营活动领域使用“希望工程”字号加强管理的通知》(工商办字[1996]363号),关于纠正企业名称中使用“联邦”作为字号的通知(公商企字(1994)011号)二、企业名称行政区划市辖区名称不能单独作为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条不得在他人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或者他人企业名称前添加“新”“优”“大”等修饰词作为同行业企业名称。第二十条第四条企业名称的组织形式(一)公司以外的企业不得使用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二)公司以外的企业法人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得使用“分支机构”的组织形式。(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第二款《湖北省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五款其他事项(一)申请登记的企业名称不得与下列情形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一)企业被撤销3年以下的;(二)与被撤销企业的企业名称相同;(三)与变更名称未满一年的其他企业原名称相同;(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二)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在有效期内不得转让或者用于经营活动。在登记机关核准名称变更前,企业不得使用《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核准的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从事经营活动,也不得转让。(三)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重新设立分支机构的,已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得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总行名称。(四)企业法人名称不得含有其他法人名称。一个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分支机构名称除外)。(五)企业不得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企业名称,不得允许他人使用第三方的企业名称或者未经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1)《行政许可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三)《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七条(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企业名称许可有关问题的批复》(工商企字(2002)33号)法律中其他禁止性规定,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省、市政府文件按照企业名称的文字和内容限制序号内容(一)除国务院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前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级”“国际”等字样。在企业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国”、“国家”、“全国”、“国际”等词语应当为行业限定词。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从事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的外商独资企业或外商控股企业,名称中间可使用“(中国)”字样。(二)允许企业只能使用一个名称,不得与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的同行业登记企业相同或近似。(一)《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进一步服务外商投资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工商外企字(2010)94号)(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二)企业名称字号(一)企业名称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字符组成。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但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二)企业名称不得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或者登记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但投资关系除外;不得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或者登记的无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但有投资关系的除外。(三)未经驰名商标持有人许可,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不得使用他人持有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未经省著名商标持有人许可,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不得与他人在同行业或者同类行业中持有的湖北省著名商标相同;未经武汉市著名商标持有人许可,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不得与他人在同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持有的武汉市著名商标字号相同。(一)《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项,《商标法》第五十八条,《湖北省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八条,《湖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推广条例》第10条。《武汉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第十七条第三条企业名称的行业(一)企业应当根据主营业务和国家行业分类标准所划分的类别,在名称中标明其所属行业或者经营特点。企业名称中用行业用语表述的内容应当与企业经营范围一致。(二)企业的经营范围应当包括或者反映企业名称中的行业或者经营特点。跨行业经营的企业,其经营范围第一项经营项目所属的行业为本企业所属行业。(三)企业名称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有超出经营范围的业务;企业分支机构的名称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超出关联企业的经营范围。(四)企业名称未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术语描述企业所从事行业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5个大类以上;(2)企业注册资本(或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或企业集团母公司;(三)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或者登记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不同。(五)放宽企业集团母公司名称在湖北省、武汉市行政区划内的行业表述限制,注册资本5000万以上、经营活动跨越国民经济行业三大类以上的内资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在省、市行政区划内申请企业名称时,在不与其他企业名称、他人驰名商标、湖北省著名商标相同的情况下,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术语描述企业所从事的行业。(一)《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六条(二)《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三)《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条、《湖北省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八条(五)、《关于印发全省工商系统贯彻落实省第十次党代会精神服务湖北建设五条措施的通知》(鄂工)商文(2012)122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武工商规(2015)29号)第(三)条(一)四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集团”字样(一)在无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中使用“集团”字样的企业法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至少有5家子公司;(二)母公司及其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3)本集团所有成员均具有法人资格。(二)在湖北省、武汉市行政区划内企业名称中使用“集团”字样的企业法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且至少拥有三家子公司;(二)母公司及其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3000万元以上;(3)本集团所有成员均具有法人资格。涉及先进制造、农业产业化、科技、现代物流、文化、旅游等行业的企业组建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至少拥有三家子公司;母公司及其子公司注册资本合计1000万元。(一)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二)《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突破市场主体准入促进市场主体又好又快发展的决定》(鄂工商文(2007)123号第十二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武工商规(2015)29号)第十三条五其他事项(一)企业名称可以随企业一并转让或者部分转让企业号。一个企业的名称只能转让给一个企业。企业名称转让后,转让方不得继续使用已转让的企业名称。二、申请核准登记和注销登记的企业名称相同满一年的,由投资人提出申请,经企业名称登记机关审查后,再申请企业名称说要批准注册。企业自核准登记之日起不满一年申请变更名称登记的,应当在企业提出申请,经企业登记机关审查后,申请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1)《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二)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内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