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滴滴球管家”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判令被告滴滴球公司停止涉案商标侵权行为,停止使用含有“滴滴”字样的企业名称,并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小桔公司、滴滴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70万元。
据了解,小桔公司与滴滴公司为第39类“运送乘客;运送乘客;交通信息;出租车运输”等服务,第14229622号“滴滴”注册商标的前后专用权人。
被告滴滴球公司未经许可,在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网站、公司装修等方面大量使用含有“滴滴”“滴滴”字样的“滴滴球管家”等标识,提供高尔夫、搏击、卡丁车等活动场地预订、教练课程及教学预约预订、文体培训、举办体育赛事等服务。
203年3月31日,被告将企业名称由“北京丽辰易融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变更为“北京滴滴球管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原告两家公司称滴滴球公司侵犯了滴滴第14229622号驰名商标的合法权益,遂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和使用含有滴滴的企业名称,并要求赔偿300万元。
综合考虑第14229622号“滴滴”商标的宣传使用时间、地域影响范围、相关公众知晓程度及认定记录,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第14229622号“滴滴”商标在被诉行为发生时已达到驰名水平,构成注册驰名商标。
被告在网站、微信公众号、员工名片等上突出使用含有“滴滴”或“滴滴”的标识,构成对“滴滴”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容易让相关公众误解为上述服务由“滴滴”商标权利人原告提供或与其存在特定联系,如许可使用、关联企业等,属于“误导公众,造成驰名商标注册
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侵犯了原告”滴滴“注册商标专用权。
此外,法院认为,在明知涉案“滴滴”商标知名度的情况下,将企业名称由“北京地衣易融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变更为“北京滴滴球管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进行商业使用。其攀附“滴滴”品牌知名度的主观恶意明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
据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令被告停止涉案商标侵权行为,停止使用含有“滴滴”字样的企业名称,并判令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70万元。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