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总局用术语明示行业限制规则名称预核准后下一步工作
“行业限制规则”企业名称中的行业不得以与主营业务不一致的用语表述。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所从事的行业可以不以国民经济行业类别表述:
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属于国民经济行业5类以上;
企业注册资本(或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或企业集团母公司。
注: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制定。本条款所称主营业务,是指反映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属于国民经济行业或者企业经营特点的用语。跨行业经营的企业,其经营范围第一项经营项目所属的行业为本企业所属行业。名称行业与主营业务一致,意味着其内容一致。如“北京天空传奇传媒有限公司”,该公司主营业务应为电视节目制作、电影摄制等,该条款中“不得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行业”是指企业名称中没有行业表述或“行业”“发展”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特征不明显的用语。如“北京荣光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荣光实业有限公司”等。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企业名称的行业表述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注:本条款为《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例如,商业银行法规定,未经批准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返回企名网查看更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