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几人合伙开办公司的情形较多,即设立合伙企业,是指两个以上自然人依法依规订立合伙协议共同设立企业。那么合伙企业成立的条件和要求是什么?下面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
建立伙伴关系的条件和要求是什么
1.有符合条件的合作伙伴
设立合伙企业,依法必须有两个以上合伙人,且均须依法承担无限责任。合伙人人数只有下限,没有上限。无论合伙人在合伙协议中约定了什么,每个合伙人都必须对外承担无限责任。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九条规定,合伙人不能是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只能是自然人。同时,合伙企业设立时的合伙人不能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此外,法律法规禁止从事业务的人员,如国家公务员、法官、检察官、警察等,不能成为合伙人。
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法定继承权的继承人,应当根据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自继承之日起取得合伙资格。法定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合伙企业应当返还其依法继承的财产份额。法定继承人是未成年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监护人可以行使其未成年时的权利。因此,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合伙企业成立时的合伙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合伙企业成立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都可以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2.必须有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是合伙人之间就合伙企业的设立及相互间的权利义务签订的合同。法律规定合伙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签署。合伙协议
经全体合伙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3.合伙人实际缴纳的出资额
合伙人必须向合伙企业实际缴纳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合伙人出资形式包括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和其他财产权利等。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劳务、技术等出资。以劳务作为出资的,出资价值只能由合作方协商确定。
合伙人只能以其对合伙企业的实际出资作为出资份额,并据此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4.合伙企业名称
《合伙法》规定的合伙关系与《民法》(现行)规定的合伙关系略有不同。民法典规定的合伙可以有字号也可以没有字号,可以有名称也可以没有名称。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必须有名称,名称是其取得登记的必备要件。合伙企业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要求,即法律禁止使用的名称不能作为合伙企业名称,同时合伙企业名称不能有“有限”“有限责任”字样。
以上就是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和要求的介绍。合伙企业双方必须按照约定共同投资经营,共享盈亏,共担风险。合伙协议对全体合伙人具有法律效力。每个想建立伙伴关系的人都必须明白这一点。如果有不懂的地方,欢迎到企名网网站进行专业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