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两家南翔馒头“大战”,谁赢了?
2021年4月22日上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起诉原告上海南翔食品有限公司与四被告上海豫园南翔馒头店有限公司、上海豫园南翔馒头店有限公司、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有限公司南翔馒头店一案作出一审判决。
原告陈述称,该公司自1988年以来一直从事“南翔笼”速冻食品的生产和销售。被告之一上海豫园南翔馒头店有限公司在上海开设豫园铺子等多家餐饮店,餐饮店提供包括“南翔笼”食品在内的餐饮服务。
齐鲁网()记者从庭审现场获悉,上海杨浦法院判决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所有不正当竞争行为均不成立,其主张四被告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并判决驳回原告上海南翔食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此前,2020年9月10日,该案在上海杨浦法院开庭审理。2020年9月9日,该案开庭前一天,被告起诉原告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4月22日下午,后者案件将在上海浦东法院宣判。
本案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就“南翔笼”的历史传承、被告是否合理使用等问题进行了激烈交锋。
原告:商标被紧贴搭便车
南翔笼源于南翔镇“日花轩”,后南翔镇“吴家关”制作的南翔笼最优,成为嘉定正宗南翔笼的代表。
解放后,通过公私合营,“吴家关”等多家老饭店并入嘉定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下属的嘉定县餐饮服务公司经营的“城市合作饭店”。在这个过程中,
南翔笼的配方和制作工艺从“吴家关”传给嘉定县餐饮服务公司。嘉定县餐饮服务公司于1985年注册了第260205号南翔商标,后开设上海嘉伟速冻食品厂生产“南翔蒸包”。第260205号南翔商标由原告继承,故其正宗的南翔笼式配方及做作工艺由嘉定县餐饮服务公司源源不断地传承给原告。
原告认为,被告使用“南翔”标识不当,原告持有的“南翔”商标属于“中华老字号”。前身上海嘉伟速冻食品厂被认定为中华老字号企业,其生产的“南翔笼”产品多次获奖,远近闻名。被告长期恶意使用原告知名商品名称、企业名称,攀附、搭车原告。
原告还认为,被告豫园南翔馒头店公司还在各门店向消费者明确表示“南翔小笼制作技艺20项定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天下一笼”等,进行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
据此,请求四被告立即停止侵害使用原告商号、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立即停止虚假宣传,共同在上海《文汇报》《新民晚报》等媒体发表声明,消除影响,并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其他合理支出共计300万元。
被告:原告走出商品商标使用范围
南翔馒头是日华轩继承人、南翔人黄明贤发明的。后来,儿媳的表弟吴祥生也到店里学艺。吴祥生在城隍庙开设长兴楼后,长兴楼改名为南翔馒头店。
相关工商资料显示,南翔馒头店在2002年10月前属于上海豫园商城老城隍庙餐饮有限公司(现上海老城隍庙餐饮集团有限公司),2002年12月后属于上海豫园旅游商城有限公司(现被告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为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有限公司。
海裕园南翔馒头店有限公司系上海老城隍庙餐饮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因此,被告与“南翔笼”具有充分的历史渊源和传承性。
被告认为属于合理使用,主张其在长期经营中尊重各自权利的边界划分,仅在餐厅范围内从事“南翔笼”经营,餐厅使用“南翔”“南翔笼”“南翔笼馒头”等文字和宣传有合理依据。而且,被告使用的“南翔”商标也已被评为“中华老字号”,没有必要攀附原告。相反,原告却步出商品商标使用范围,不断开设餐饮店,引发双方纠纷。
被告是否存在造成消费者混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上海杨浦法院认为,首先,被告不存在造成消费者混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原被告均属于长期以“南翔”相关标识从事南翔小笼食品经营的上海企业,且与原被告经营相关的商标均获得“中华老字号”称号。现原告主张被告擅自使用对原告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南翔”和商品名称“南翔小龙”“南翔小龙宝”,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实际上涉及到双方对南翔相关经营标识是否有权使用的争议,以及在均有权使用的情况下如何划分边界,需要综合历史、现状、公平性等因素进行认定。
法院经审理查明,第一,从历史渊源看,本案原被告均认可南翔笼系“日华轩”黄明贤所创。相关史料显示,原被告与南翔小龙都有一定的历史渊源。
其次,从长期经营形成的状态看,与原告相关的上海佳威速冻食品厂长期在速冻食品产品领域使用“南翔”相关标识。相比之下,南翔馒头店及其前身长兴楼自成立之日起就在豫园提供南翔笼相关餐饮服务并延续至今
足以证明被告相关南翔馒头店长期在餐饮服务领域使用“南翔”相关标识,
再次,从现有权利来看,原被告取得或被授予在商品和服务领域使用“南翔”注册商标,双方对“南翔”经营标识享有相关权利。双方在长期经营中实际上是共存的。而且,双方连续获得包括“中华老字号”在内的各项荣誉,并被介绍报道,证明双方在各自业务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因此,从公平角度考虑,双方的“南翔”相关经营标识在市场上仍然并存。
在充分考虑前述历史渊源、长期经营形成的客观状态和现有权利的情况下,应当根据原被告在长期历史经营中形成的现有权利使用领域和范围方式划分权利边界。原被告应在此权利边界内诚信经营。
现原告认为案涉南翔馒头店构成不正当经营行为,法院认为应根据被告的被诉行为是否超出前述权利边界进行判断。
首先,案涉南翔馒头店的餐饮服务,并未长期超出南翔馒头店形成的经营领域界限。
其次,案涉南翔馒头店提供的“南翔”相关产品是以现制现售的形式在餐厅提供的,并非以速冻食品的形式提供,因此未超出南翔馒头店长期形成的使用领域边界,也未超出服务商标合理使用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