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注册公司企业名称行政区划
行政区划是指国家对行政区域的划分,即地方各级政府管辖范围的划分。我国行政区划基本分为省、市、县、乡四级。那么南京注册公司的企业名称行政区划是如何划分的呢?中原商务秘书编辑告诉你,南京注册公司的市场主体名称应包含行政区划,这是由我国市场主体分级登记制度决定的。
1.行政区划的层级与遗漏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为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市辖区名称不得以企业名称作为行政区划。以企业名义划分的行政区划不包括乡、镇、区名称。以行政区划名称命名企业名称时,可以省略“省或者地名”“市”“县”等字样。比如,“南京市”“静安区”是行政区划名称,“市”“区”也可以省略,“南京”“静安”可以直接使用。但如果省略行政区划可能导致错误认定,“天津南开”不应省略,即天津市南开区,但很容易理解为天津的南开大学。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省、市、县三级行政区划名称,由最高一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附南京市行政区域总划分图)
2.“中国”和“中国”一词的使用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标注“区域性”“全国性”“全国性”“国际性”。如果企业名称中使用“区域”“全国”“全国”“国际”等字样,该字样应为行业属性,如“区域象棋”“区域武术”“国际贸易”等。外商独资企业或者外国投资者控制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外商独资企业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名称中使用“(地区)”字样。
3.
不包括使用行政区划名称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可以使用不包括行政区划的名称:
(一)经国务院批准;
(2)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另有规定的。
企业名称不使用行政区划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名称申请变更为不设行政区划名称的,由省工商局初审后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
4.字体大小后的行政区划使用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法人,可以将行政区划置于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
(一)控股企业名称不含行政区划,使用其字号;
(二)使用外国(地区)控股企业名称的。
在各地登记实践中,对放在字号之后的行政区划名称申请一般不作限制,登记机关依申请核准。
5.行政区划使用的其他注意事项
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应当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不得为县级以下行政区划名称。行政区划简称是否可以作为行政区划,法律法规没有规定,但考虑到该简称容易被公众误解为字号的一部分,登记实践中不宜将行政区划简称作为行政区划使用。
各类“开发区”“保税区”“工业园区”不能作为行政区划,但在市场主体名称前冠以县级以上地方行政区划名称的前提下,行政区划后可冠以经政府批准的“开发区”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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