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前买了车,节后没能及时申报车购税怎么办?
春节期间组织员工返岗加班生产口罩防护服。区里说给我们返工补贴。这笔增值税怎么处理?
要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积极发挥税收减免在疫情防控中的作用。宁波市税务部门根据前期收集到的问题和建议,以即问即答的形式制作货物和劳务税业务画册,让纳税人准确了解相关抗疫政策和服务举措,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作出扎实贡献。
超实用,有需要的纳税人赶紧看看。
1
我们公司已经做好了开工准备,购买了口罩和消毒液供员工工作时使用。这些输入可以扣除吗?
答:根据现行政策规定,疫情防控期间你单位为生产经营购进的材料、用具,包括生产的劳动防护用品,确为企业生产经营所用,并取得合法增值税抵扣凭证的,可以据实抵扣相应进项税额。
2
根据政府安排,我酒店为重点疫区返甬人员提供集中隔离服务,收取的住宿费远低于酒店日常挂牌价。在计提销售额时要进行调整吗?
答:特殊时期政府安排指导价不属于“价格明显偏低”的情形,可以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算销项税额。同时,你单位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符合条件的还可以享受按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减按15抵扣应纳税额的政策。
3
我公司是一家生产口罩和防护服的企业。春节期间组织员工返岗加班生产口罩防护服。工人连轴转,市里、区里开会,为我们准备复工补贴。增值税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2019年第45号公告,如果你单位取得的各级财政补贴不与销售货物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那么“适用其他情形的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销售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4
我是一家旅行社,客户已经支付了假期前预订的行程。上个月增值税我们已经开票了,假期特殊疫情导致订单取消。我该怎么处理它?
答:按照现行规定,可以开具增值税红字发票。通过电子税务局网上申报,抵扣相应期间增值税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5
我是一家餐饮企业。节前,我为预订宴席的人准备了食材。受疫情影响,酒店停业,采购的部分新鲜食材已经变质。这些需要转出进项税额吗?
答:因疫情造成的食材过期变质损失,属于“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遭受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6
我是一名企业会计。我以前经常去税务所领发票。现在受疫情影响,我想在网上申请。我怎么处理?
答:为减少实体办税,倡导“涉税事项、网上办、非必须、不窗口”,可通过宁波市电子税务局网上申领发票。
第一步,登录宁波市电子税务局(点击蓝色字体打开链接)。知道登录密码的,用普通用户登录,输入税号和密码;已做实名采集的,用实名用户登录,输入税号、手机号,验证码登录即可。
第二步:进入界面后,选择“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领用”-“发票领用(纸质发票(创新版))”。如要领取电子发票,进入“发票领取(电子发票(创新版))”
第三步:查旧验旧后,阅读发票开具须知,确认后填写申请表→选择领票人→选择领票方式→确认信息→提交。
第四步:提交税务人员受理后,可点击“查看我的申请资料”查询已提交的申请资料,点击“取消”按钮取消申请,管理端税务人员才受理。税务人员受理后,还可在“我办好了”中搜索
找到申请事项,点击查看详细信息查询管理端受理结果并下载《办税事项告知书》。
7
我们财务人员现在受疫情影响,不能到单位上班。单位有几张专用发票,要花360多天。我们该怎么办?
A:你不必担心。自2020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取消360天认证期限。
8
春节前新买了一辆私家车,原本节后申请缴税。受疫情影响,车管业务暂停线上办理。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车辆购置税逾期未缴,该如何处理?
同时,自2020年1月22日起至宁波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响应期结束,对因疫情影响未按时申报缴纳税款的,不予行政处罚。
9
我是一家支援疫情防控的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第8号公告,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可以公布具体适用的政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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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夫妻俩都是宁波人,目前在外地做创业投资。由于疫情防控形式严峻,我们采购了一批N95口罩捐赠给家乡,尽一点绵薄之力。这些捐赠物资在增值税方面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第9号公告,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行生产、加工或者采购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控任务的医院,免收
对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捐赠,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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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是一家抗疫药品生产企业。目前,我们已经研发出一种创新药物,即将进入临床试验阶段。如果创新药为患者免费使用,增值税该如何办理?
答:为鼓励创新药研发和使用,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创新药的销售额为全部价格和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同一创新药不作为增值税的销售范围。上述创新药是指经国家药监局批准注册,批准前未在国内或国外上市销售,采用合成或半合成方法制备的原料药及其制剂。